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04 15:28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有效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树牢“监管为民”执法理念,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局制定出台《台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二版)》(以下简称《清单》),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适用

(一)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法作出裁量决定。

(二)对符合清单所列事项及具体适用条件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应参照适用;对不属于清单范围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认为具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按照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三)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要综合运用约谈、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措施,促使当事人及时予以纠正,实现执法效果最大化。

二、关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适用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

(二)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仍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符合清单所列情形及适用条件,同时又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发现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社会危害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出台《清单》是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保护企业权益、激发市场活力的需要,是创新完善监管方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需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实施《清单》,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准确适用清单。各单位要认真研究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准确把握适用《清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清单》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及时总结反馈。各单位要定期收集、汇总适用《清单》时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的反馈、经验做法,及时报送市局,以便根据执法实践完善《清单》有关内容。

本清单自2025年1月5日起施行,原《台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台市监法〔2022〕8号)自本清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1:台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版).docx

附件2:台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二版).docx

附件3:台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二版).docx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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