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3-20 10:57 来源:台州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当事人:台州市唐禹晋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8GTH02H;
法定代表人:李国圣;
住所:台州市塘岸小区*幢*号。
根据李国圣的申请,本局对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将其登记(备案)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在2016年10月28日的设立登记过程中,李国圣被登记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财务负责人。当事人办理上述设立登记时所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登记材料中,落款“李国圣”的签名经浙江光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上述登记材料中的签名系冒用李国圣身份签署。
因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本局于2025年12月30日至2026年2月12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一事予以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李国圣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承诺书、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部门回复、撤销冒名登记公示、情况说明、公示截屏、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档案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2026年2月13日,本局通过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将《撤销虚假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台市监虚告字〔2026〕第1号)公告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的申请材料,取得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台州市唐禹晋塑料有限公司李国圣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身份。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本决定书。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8日
备注:请你单位在本撤销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缴回(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