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18 09:39 来源:台州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40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规定: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重要事项公开如下:
2.2025年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单位预算公开.pdf
3.2025年台州市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单位预算公开.pdf
4.2025年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台州市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单位预算公开.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