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01 10:08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请 求 人:川崎重工业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中谷浩
住 所:日本国兵库县神户市中央区东川崎町3丁目1番1号
委托代理机构:QCAC骏麒国际咨询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上海骏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洁、俞通(浙江知诺律师事务所)
被请求人:浙江珠峰华鹰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海音
住 所:台州市黄岩区黄椒路69号
委托代理人:梁建国(特别授权,台州市台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请求人川崎重工业株式会社就其“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 201630095945.6)与被请求人浙江珠峰华鹰摩托车有限公司、台州市双陆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于2022年2月23日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由本局处理。本局于2022年2月28日依法立案,并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请求人是专利号为ZL 201630095945.6的“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3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1月23日。该专利年费正常缴纳,现处于有效法律状态。请求人委托代理人于2021年7月8日赴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风光路70号1幢3楼购买摩托车1辆,并对购买过程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上海市卢湾公证处于2021年8月16日出具了《公证书》。为了证明涉案产品落入ZL201630095945.6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请求人向本局提交了北京国知创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外观专利侵权判定分析报告》1份、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出具的《专利侵权比对分析报告》1份,请求人还提交了百度论坛中“关注老徐爱摩托”有关珠峰华鹰500产品的网页介绍。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制造销售的“华鹰HY500-A”摩托车落入了请求人的ZL201630095945.6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并向本局提出如下处理请求: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行为;2.要求被请求人赔偿请求人经济损失与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亿元。3.查阅、复制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4.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被请求人辩称:对请求人提交的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的真实性不予质疑。被请求人认为百度论坛“关注老徐爱摩托”发布的相关文章与本案无关联,两份侵权比对报告中所依据的涉案产品拍摄图的来源不明。
被请人求认为,经将公证书中有关被请求人相关产品的实样照片与涉案专利相关进行逐一对比,发现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被请求人的被诉侵权的产品未落入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经审理查明:
1.请求人主体资格合法,请求人专利号为ZL201630095945.6的“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为2016年3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1月23日。该专利年费正常缴纳,现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2.被请求人的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为浙江省台州市黄岩黄椒路69号,因涉及厂房拆迁,从2021年5月开始临时放在黄岩区澄江街道风光路70号1幢3楼生产摩托车,但其未及时办理地址变更手续。
3.2021年6月24日,一个微信昵称为“Kevin”、联系电话为15214359871(上海号码)的人联系被请求人的车间主任吕某购买“大牛”摩托车,并约定于2021年7月8日提取样车1台。
4.2021年7月8日,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在被请求人位于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风光路70号1幢3楼的生产车间购买标有“华鹰HY500-A”标识的成品摩托车1辆,购买价格为19000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被请求人未开具正式发票。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21年8月16日出具了《公证书》。
5.被请求人在位于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风光路70号1幢3楼的生产车间生产了标有“
”字样的“华鹰HY500-A”摩托车5辆,其中1辆成品由请求人委托的代理人购买,剩余4辆未安装后视镜、前挡风罩、转向灯等部件,因涉及商标侵权,被本局依法予以扣押。
6.受上海骏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国知创投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出具《外观专利侵权判定分析报告》1份。受浙江知诺律师事务所委托,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于2022年1月5日出具《专利侵权比对分析报告》1份。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及年费缴纳证明、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外观专利侵权判定分析报告、专利侵权比对分析报告、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微信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局认为,两份侵权比对报告所依据的涉案产品拍摄图与公证书中的产品拍摄图片一致,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百度论坛“关注老徐爱摩托”发布的珠峰华鹰500产品的网页介绍无法证明由被请求人所宣传,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确认。涉案产品和涉案专利是相同种类的产品,两者在整体形状和各部件位置基本相同,区别在于挡风罩的透明与否、车身表面贴花、车体侧罩局部形状及轮毂和排气管的形状等,在整体形状、排布和构成均相同的情况下,上述区别并不属于在设计空间内的主要设计,相对摩托车整体而言,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对产品的视觉效果影响较小。鉴于涉案专利为有效专利,专利权人川崎重工业株式会社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被请求人制造销售的“华鹰HY500-A”摩托车的主要设计特征与涉案专利相近似,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侵犯了请求人的ZL201630095945.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侵犯请求人的ZL201630095945.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2.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朱钢强
审 理 员:葛小强
审 理 员:潘建伟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