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项目总体评价报告

发布时间:2023-12-18 11:47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前  言

本评估报告为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招标项目《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本报告旨在对当前台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系统梳理与全面评价,挖掘和归纳台州市在落实和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过程中可以复制、推广的好的经验做法,并就可能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完善对策,以期助力台州市更高质量、更大力度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不断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部署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第三方评估被作为一项重要的机制写入基本的制度设计。2021 年,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下文简称《细则》)设立专章“第三方评估”,对有关第三方评估问题予以明确,该《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或者对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进行评估。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开展评估。”

为进一步提高台州市公平竞争审查质量,确保审查效果,推动制度深入实施,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招标,委托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对台州市内的部分政府单位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现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经评估后出具本报告,系统总结台州市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环境成效,梳理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建议。

台州市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项目总体评价报告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各项要求,更高质量、更大力度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不断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在本市组织了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作为本项目第三方评估机构,就台州市公平竞争审查评估情况作本报告。

一、评估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34 号);

(三)《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 号);

(四)《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23年第 17 号);

(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 号);

(六)中央及部委有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其他部署和要求;

(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八)《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九)《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评估原则

(一)客观公正,客观评估与主观评价相结合;

(二)科学严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三)专业规范,实务调研与理论证成相结合;

(四)公开透明,事前通知与事后通报相结合;

(五)注重实效,问题导向与补齐短板相结合。

三、评估方式和评估内容

评估方式:

通过网络等方式外围收集相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提供电子和书面文件、资料;现场查阅各类文件档案、台账资料;开展问卷调查等。

评估内容:

(一)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包括印发方案、建立机制、督查指导、宣传培训等;

(二)增量政策措施审查情况,包括审查范围是否全面,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

(三)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情况,包括清理任务是否完成、清理范围是否全面、清理结果是否准确等;

(四)制度实施成效,包括经审查调整政策实施的情况、经清理废止调整政策措施的情况,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在预防和纠正行政性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作用等;

(五)总结分析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炼可复制、可推广、能示范的制度性、机制性经验等;

(六)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以及新闻媒体对制度实施情况的相关评价和意见建议等;

(七)其他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内容。

四、评估对象

本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对象单位为台州市各县(市、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台州市公平竞争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具体为对县(市、区)评估抽取一家,其余未抽到的由当地县(市、区)视情自行聘请评估机构开展。市级有关单位名单如下: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医保局、市人防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总工会、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银保监分局。

五、评估范围

2018年以来台州市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署、落实、具体开展情况,包括印发方案、工作协调机制和内部审查机制建设、督查指导、宣传培训、存量清理与增量审查、审查文件及审查结果等。

六、评估标准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根据经营者规模、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地区等因素,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等方式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生产经营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之外,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公开,通过公开渠道无法采集的生产经营数据。主要包括:拟定价格、成本、营业收入、利润、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进出口数量、经销商信息、终端客户信息等;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七、评估整体情况

(一)评估数据来源

本次评估工作以31家市级单位以及黄岩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为评估对象,由评估对象提交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等涉及市场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除各单位提交的审查清单外,评估团队还通过现场查询台账等方式抽取相关文件。

(二)前期摸排情况

根据评估议程安排,中心工作组于2023年1月下旬-3月期间建立了评估团队,评估团队由各县(市、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台州市公平竞争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派的工作人员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共同组成。评估团队成立后,在线上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摸排工作,掌握了评估对象基本信息,公开发文情况,为后续的线下调研、面对面沟通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评估整体情况

本次评估工作主要审查台州市各成员单位2018年-2022年期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2023年4月-8月期间,评估团队通过实地调研、面对面沟通等方式,结合前期网络调研情况对本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

(四)评估效果分析

从评估的整体情况来看,台州市被评估对象整体效果较好。多数评估对象都能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统筹审查机制,审查程序规范,能够同步审查增量措施和定期评估存量措施,基本实现公平竞争审查的全覆盖,并能就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八、评估个体情况

经评估,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办、市港航渔业局、市总工会、市税务局等部门积极贯彻落实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审查增量文件、全面清理存量文件,清理工作完成较好,截止到开展第三方评估前未发现存在应审查而未审查、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并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问题。

九、评估发现的问题

在评估团队实地调研过程中,首先审查的是该单位是否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章制度,有无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文件,以及出台涉及市场经济主体的文件、政府采购等是否确实实施了公平竞争审查,有无相应的审查依据和审查结论等。

通过本次评估,评估团队发现招投标领域部分招标代理对公平竞争审查理解不够深刻,导致使用模板制作的标书个别条款存涉嫌排除限制竞争。

(一)招标文件中对中标供应商融资需求直接提供银行名单及政采贷服务作为招标文件附件。

(二)设置供应商名录库,违规设置市场准入壁垒,增加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本地化服务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评价办法及评分标准,投标人资格条件不限,但在具体分值细化条款中要求提供本地化售后服务(要求在本地设有售后服务点),违规实施地方保护,排除限制外地企业参与相关市场竞争。

十、改进和建议

(一)结合自身工作,狠抓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灵魂。各评估对象应当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的文件要求,积极出台符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工作的文件办法,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专门办公室,有效保障各项任务的及时布置和落实,并通过举办专题培训和业务指导,有序审查增量、清理存量,做到增量审查“留痕”,存量清理“过筛”。

(二)重视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外部监督作用

为提高本地政府或政府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质量和效果,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在外部形成有力的监督效果,建议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双向的交流与互动,在制度建设、文件审查、工作流程、社会效果上得到提升。

(三)自觉工作留痕,定期进行整理与总结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是一项很细致、需要统筹协调的系统工作,面对复杂多变的政策文件和审查要求,一些工作的落实和推进需要时刻留底存档,特别是在进行定期存量措施评估和第三方评估时,一些“过去”工作的留痕起到很关键的作用。

(四)工作记录汇编成册

在日常工作中,各部门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审查工作,自觉将本单位的出台文件、社会热点案例、工作要求和重点内容等信息汇编成册,便于单位内部学习和外部考察使用。

(五)注重探索新的工作内容和方法

建议在各县市区市场监管机关中,明确专人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内容纳入到当地政府领导和干部培训班授课课程,增强主管领导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识;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以考核促提升,以考评促落实;根据工作实际编制详尽的《公平竞争审查操作指南》等。

(六)全面推行并优化第三方大数据监测应用

为进一步强化监督力度,提高审查效率,不断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升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水平。例如积极探索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开发公平竞争审查监测评估系统等等。

(七)敢于自纠自查,疏通审查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常态化落实存量文件定期评估和增量文件实时评估的工作原则,通过交叉检查、定期评估、第三方评估、督导指导等工作狠抓文件审查质量,以问题为导向,不回避问题,真查实纠发现问题文件,并立即进行整改落实。此外,市场监管部门也应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坚决不落实、态度不端正的行为予以警告,严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纪律。

(八)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宣传引导与业务培训

建议以社会监督为推手,通过拍摄宣传片、印发宣传手册等,让“公平竞争审查是制定政策的前置程序”这一理念深入政策制定机关和社会公众的内心,提高政策知晓度,引导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氛围。通过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并推广一批优秀做法,让各级政策制定机关深刻认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行政权力划定的“红线”,研究如何更好地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与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从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议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难点痛点进行深入剖析,并交流制度落实经验,进一步提高审查人员的政治站位和业务水平。

十一、整改情况

本次台州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后,各县、市区根据前期对本单位的公平竞争审查的自纠自查情况以及全市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的结果,积极进行了整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清理存量文件

各县、市区根据前期自查自纠情况以及本次第三方评估审查情况,通过内部讨论、上级指导、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明确审查范围,并对历年来的存量文件包括各类合同、招投标文件等统一进行了分类和清理,对于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政策文件、合同文件等适时予以废止或者修订。

(二)全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各县、市区通过本次审查,全面排查了各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部分未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单位,均及时出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文件,明确审查范围、审查方式以及引入第三方审查机制,主要以聘请第三方法律顾问为主,将内部审查和外部审查相结合,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全面实施。

(三)积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专题培训

各县、市区在本次全市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后,除加强制度建设、清理存量文件、引入第三方机构外,同时通过加强单位内部制度培训等方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政策文件进行解读和释明,要求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增强公平竞争审查意识,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能力,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做到应审尽审,并做好内部审查与外部审查的沟通和配合,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到实处。

(四)建立投诉举报机制

除了从制度建设层面、内部宣传培训、引入第三方审查机构等方式提升各县、市区自身审查能力外,各县、市区还通过增设投诉举报路径,调动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的主动性,让社会公众参与到公平竞争审查中来,通过内外部联动的方式来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

十二、总体评价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促进公平竞争,是塑造优良营商环境的基础,与高标准现代市场体系互为内在逻辑,能极大地激发经营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现阶段,新发展格局的加速构建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对企业平等发展公平竞争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于2022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为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2024年2月21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共同召开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座谈会。会上,司法部部长贺荣在座谈会上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起草工作已经启动。

本次台州市推动全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是对我国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也是优化台州市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各县、市区在目前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大背景下,对标中央对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主动进行自查自纠,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积极拓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路径,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长效机制,为台州市市场经济和营商环境的持续、稳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打印此页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