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4:13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成套产品抽取2套,其中1套作为检验样品,1套作为备用样品。
注:如样品为非成套小件包装或样品面积过小,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需要。
2 检验依据
表1 汽车坐垫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甲醛含量 | GB/T 2912.1-2009 |
2 | pH值 | GB/T 7573-2009 |
3 | 耐水色牢度 | GB/T 5713- 2013 |
4 | 耐酸汗渍色牢度 | GB/T 3922-2013 |
5 | 耐碱汗渍色牢度 | GB/T 3922-2013 |
6 | 耐干色牢度 | GB/T 5711-2015 |
7 | 异嗅 | GB 18401- 2010 |
8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 GB/T 17592- 2011 |
9 | 纤维含量偏差 | FZ/T 01057.2—2007 FZ/T 01057.3—2007 FZ/T 01057.4—2007 GB/T 2910.1—2009 GB/T 2910.2—2009 GB/T 2910.3—2009 GB/T 2910.4—2009 GB/T 2910.6—2009 GB/T 2910.7—2009 GB/T 2910.11—2009 GB/T 2910.12—2009 GB/T 2910.18—2009 GB/T 2910.22—2009 GB/T 2910.24—2009 |
10 | 断裂强力 | GB/T 3923.1-2013 |
11 | 接缝强力 | GB/T 13773.1-2008 |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8401- 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T/ZQL001-2022 装饰类汽车座垫
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132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中的《台州市汽车坐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