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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出台38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04-11 11:27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为构建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制度更好地落到实处,温岭市局在台州率先出台《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制度的意见》,梳理出38项适用于“首违不罚”的事项清单,规范四大适用,为“首违不罚”的实施画好圈、定好规则,既做到“严格执法有刚性”,又做到“柔性执法有温度”,让市场监管执法能容错能纠错、有温度有尺度。

一是规范“首次违法”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明确初次违法期限的认定范围应当为追溯期内的初次违法行为。同时,对特殊事项设定期限,如“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事项,适用条件设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内。

二是规范“危害后果轻微”认定。“首违不罚”的“轻微”认定标准为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可罚可不罚的自由裁量情形、且具备改正条件的。对特殊事项限定范围,如“广告主违法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禁止用语”,限定在其经营场所或者自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

三是规范“执法程序”适用。属于可以适用“首违不罚”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规法规规章规定,并提出整改内容和要求,结合警示、训诫、说理等行政教育的方式,帮助其认识、纠正违法行为。由当事人自愿签署《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执法人员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四是规范“执法痕迹”管理。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视情况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各持一份。检查结束后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