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10 11:27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访问次数: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各种车用尿素水溶液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二、检验依据
GB 29518-2013 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 32)
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GZ266601尿素水溶液(AUS 32)340-2020
三、抽样方法和注意事项
1.抽样方法
样品从加油站销售柜台中随机抽取。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抽样时以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车用尿素水溶液为一批次。
2.抽样数量
随机抽取同批次同规格最小包装的尿素水溶液产品两件(每件不少于3L),其中一件作为检样,另一件作为备样。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若企业未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或技术条件,承检机构按相应产品国家、行业标准检测判定。
(3)其他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执法人员、抽样单位和经销单位三方在封条上签字确认。检验样品应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备样可存放于检验机构、当地执法部门或封存于被抽检单位处。如备样封存于经销单位处,经销单位有妥善保存备样的义务,备样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企业放弃复检的权利。
四、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类别 | 项目设定 | 样品号 | 复验用样品 | 备注 | |
1 | 标识 | GB 29518-2013 4 | A | 强制性条款 | 1# | 原样 | / | |
2 | 尿素含量(质量分数) | GB 29518-2013表1 | A | 强制性条款 | 1# | 备样 | / | |
3 | 密度(20℃) | GB 29518-2013表1 | A | 强制性条款 | 1# | 备样 | / | |
4 | 折光率20nD | GB 29518-2013表1 | A | 强制性条款 | 1# | 备样 | / | |
5 | 杂质含量 | 碱度(以NH3计)(质量分数) | GB 29518-2013表1 | A | 强制性条款 | 1# | 备样 | / |
缩二脲(质量分数) | ||||||||
醛类(以HCHO计) | ||||||||
不溶物 | ||||||||
磷酸盐(以PO4计) | ||||||||
钙 | ||||||||
铁 | ||||||||
铜 | ||||||||
锌 | ||||||||
铬 | ||||||||
镍 | ||||||||
铝 | ||||||||
镁 | ||||||||
钠 | ||||||||
钾 | ||||||||
6 | 一致性确认 | GB 29518-2013表1 | A | 强制性条款 | 1# | 备样 | / | |
7 | 标志 | GB 29518-2013 7.1 | A | 主要项目 | 1# | 原样 | / | |
五、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 质量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被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所检项目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被查产品 “本次样品不合格”(当只有一项为标志标识不合格时则判定被查产品“本次样品标志标识别不合格”)。
六、异议处理及复检
1.被监测人或者标称生产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
2.对判定的不合格商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被抽检人应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承检单位在收到任务下达部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复检通知书》后,方可进行复检。
3.对不合格样品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需向任务下达部门说明原因,经同意后,采用备用样品检验。
4.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承检单位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原承检单位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5.不予复验的情况
(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验申请的;
(2)被检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
七、附加说明
1.抽样要求。承检单位应按此方案做好抽样检验、信息统计和反馈工作;合理分配样品分布,确保抽检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有密封和防拆封措施,以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包括附在样品上的使用说明及其他信息;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必须分别封样;
2. 检验要求。承检单位要严格按照抽查规范开展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对于检验中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商品,承检单位要迅速将相关信息报任务下达部门,及时处理,防止危害扩大。
3. 报告送达要求。检测结果经任务下达部门确认后,不合格样品的检测报告由承检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按所抽样品的外包装明示生产企业的地址寄不合格报告给生产企业品质部(如按外包装明示生产企业的地址寄,因生产企业地址变更或拒收视为已送达)。
4. 信息管理要求。抽查信息由任务下达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任务下达部门批准,在抽检前以及检验过程中不得泄露任何有关检测及样品检测信息;未经批准和法定事由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检验信息。
5. 样品处理要求。本次监督样品抽检采取一定破坏性检测,抽检工作结束后,所有样品由承检单位打包退回任务下达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本次检验工作由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承担,买样费用另外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