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31 10:10 来源:特设处 访问次数:687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市电梯行业协会,各电梯维保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行为,促进电梯维保质量健康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考核评价。现将《台州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1日
台州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行为(“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建立电梯维保单位激励和退出机制,通过考核评价引导电梯维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9〕5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维保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维保行为的单位,可以是电梯生产单位(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下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维保点。
法人机构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特种设备(电梯)制造、安装(含修理)许可证的电梯生产单位。
分支机构是指法人机构在注册地之外的设区的市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从事电梯安装、修理、维保的派出机构。
维保点是指电梯制造单位在注册地之外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电梯日常维保的施工点。
第三条 取得许可的法人机构的管理要求按《特种设备
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以下简称《许可规则》)规定执行。
未取得许可的分支机构和维保点管理要求按《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DB33/728-2016,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规定执行。
维保单位名称、重要人员情况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核评价是指市局依据《台州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考核评价表》(附件1),对电梯维保单位以维保质量状况为主要内容进行的考核评价。
第五条 考核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周期为上一年度的7月1日至评价年度的6月30日,上一年度的考核评价结果不作下一年度的依据。
第六条 考核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公开为原则,实施考核评价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从事考核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认真履职、廉洁自律、遵章守纪。
第八条 鼓励电梯行业协会对电梯维保市场进行规范引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自律作用,加强会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开展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收集发布电梯安全运行和修理、维保价格等行业信息,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促进电梯维保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考核评价
第九条 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电梯维保单位的许可证管理、资源条件保持、体系修订及运行、档案管理、定期检验一次性合格率和隐患整改率、维保质量抽查、日常安全监察、安全事故、信息化建设、社会评价、上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检查情况等,采取量化得分制。
第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评价通过级别评价来体现,根据电梯维保单位维保质量分为A、B、C、D四个类别。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考核评价基准分为400分,评分对应的分类类别分别为:
A 类:评分≧370分;
B类:340≦评分<370分;
C类:310≦评分<340分;
D类:评分<310分。
第十一条 被省局电梯维保质量抽查通报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分类类别降一级,最低为D类。
有下列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一律评为D类单位:
(一)对其所维保的电梯发生事故(含亡人事故和较大负面社会影响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特种设备许可证件的;
(三)超越《许可证》或授权书范围施工的;
(四)许可证已过有效期仍继续施工的;
(五)设区的市级电梯维保质量抽查平均得分70分以下的;
(六)不接受考核评价的,或以弄虚作假及其它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结果,经查实的。
第十二条 鼓励先进技术、先进管理办法的推广应用和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维保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一)采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提升维保质量的先进管理方法,本公司保养的电梯采用率80%以上的,加3分;被2家以上维保单位采用并达其保养的电梯数量60%以上的,加3分。
(二)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所维保的电梯责任保险投保率不低于75%;超额完成5%之内的,加2分,每超额完成5%,加2分,限加6分。
(三)积极参与96333互助救援建设,履行互助救援责任,加2分;积极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公益宣传活动,加2分;积极参加电梯应急演练活动,加2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由市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开展考核评价应至少由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1名电梯技术专家组成,组长由市局指定。
第十五条 参与考核评价的技术专家由市局从特种设备安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抽取专家与评价对象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电梯维保质量抽查由市局委托有电梯监督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抽查前,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电梯使用管理情况制订抽查方案,报市局备案后实施。维保质量抽查应在本年度6月30日前完成,抽查结果应于本年度7月31日前上报市局。
第十七条 日常监察管理考核评价由市局委托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集聚区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局”)进行,可采用现场随机抽样的方式,按照《监察机构日常安全监察评价表》(附件2)对辖区内的电梯维保单位的日常维保行为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于本年度7月31日前报市局。
各县(市、区)局应根据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要求随机抽查在辖区内有开展电梯维保业务的维保单位所维保的电梯2台,优先选择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使用的电梯。
第十八条 社会评价可由市局委托市电梯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受委托的市电梯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应按照《社会(电梯协会、使用单位)对维保服务质量评价表》(附件3)组织实施。评价结果应于当年度7月31日前上报市局。
第十九条 评价组长应当根据现场考核情况和统计数据,核定评价分数和结果,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被评价单位,发现的重大问题和违法线索应同时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局。
第二十条 考核评价组应当收集整理材料,将考核评价结果统一上报市局,由市局组织统一审定后,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电梯维保公司如果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提出书面申诉,市局收到书面申诉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作出结论。复核结论与原评价结果不一致的,需重新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局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并报送市政府及上级监管部门。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市局和各县(市、区)局可根据需要将评价结果通报给相关部门和电梯使用单位,发挥信用约束和激励机制的作用,引导电梯使用单位选择质量安全、服务优质的维保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当年被评为D类的维保单位,各县(市、区)局应将该单位维保的电梯使用单位列入下一年度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并督促使用单位履行电梯管理职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质量和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电梯维保单位要参照评价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提升维保质量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依据电梯维保单位分类类别和证后监督管理要求,对维保单位采取如下的分类监管措施:
(一)对A类维保单位,由企业自行整改。连续2年被评为A类的维保单位,依企业申请可免于下年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监督检查。
(二)对B类维保单位,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资料书面报告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局。
(三)对C类维保单位,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资料书面报告市局。市局将组织复查,并根据违法事实或整改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下年度市局将至少实施1次现场监督检查。
(四)对D类维保单位,责令全面整顿、自查自纠,督促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顿并书面上报市局。市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组织复查确认,根据违法事实或整改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下年度市局将每半年至少实施1次现场监督检查。
对连续2年被评为D类的维保单位,根据台质特发(2018)73号《关于印发台州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负面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要求,列为重点监察和监控对象,加强后续监管,下年度将每季度至少实施1次现场监督检查。对连续2年被评为D类的辖区外维保单位,市局向该维保单位注册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台州市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评价表
2.监察机构日常安全监察管理评价表
3.社会(电梯协会、使用单位)对维保服务质量
评价表
附件1
台州市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评价表(总计 400分)
维保单位名称:(盖章) 记分周期: 年 月至 年 月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得分 | 扣分详情 | |||||
1 | 否决项 | 对其所维保的电梯发生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 £有 £无 | ||||||||
2 | 超越《许可证》或授权书范围施工的。 | £有 £无 | |||||||||
3 | 许可证已过有效期仍继续施工的。 | £有 £无 | |||||||||
4 | 有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的。 | £有 £无 | |||||||||
5 | 电梯维保质量抽查平均得分70分以下的。 | £有 £无 | |||||||||
6 | 不接受考核评价的,或以弄虚作假及其它不正当手段影响考核结果,经查实的。 | £有 £无 | |||||||||
7 | 降级项 | 省级及以上电梯维保质量抽查或省级及以上现场监督检查情况。 | 被省级及以上电梯维保质量抽查或省级及以上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严重隐患,级别降一级,最低为D级。 | £降级 £不降级 | |||||||
8 | 许可证管理 | 维保单位联系方式、负责人变动以及授权有效期到期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 | 4 | 评价时仍未变更的,扣4分;超过30日变更的,扣2分。 | |||||||
9 | 单位名称改变和地址更名,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 | 6 | 评价时仍未变更的,扣6分;超过30日变更的,扣3分。 | ||||||||
10 | 改变许可子项目的级别或授权书范围,应30个工作日内报告监管部门。 | 4 | 评价时发现有改变而未报告,扣4分;未超过30个工作日报告的,扣2分。 | ||||||||
11 | 资源条件(法人单位)
| 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应以下简称《许可规则》)要求。 | 6 | 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项目负责人不符合《许可规则》要求的,扣3分/人,扣完为止。以下最高扣分均为扣完本条分值为止。 | |||||||
12 | 质量检验人员数量应符合《许可规则》要求。 | 6 | 质量检验人员数量不符合《许可规则》要求的,扣3分/人。 | ||||||||
13 | 技术人员数量应符合《许可规则》要求。 | 6 | 技术人员数量不符合《许可规则》要求,扣3分/人。 | ||||||||
14 | 技术人员学历、职称应符合《许可规则》要求。 | 6 | 技术人员学历、职称不符合《许可规则》要求的,扣3分/项。 | ||||||||
15 | 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和持修理作业资格证6年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数量均应符合《许可规则》要求。 | 8 | 不符合《许可规则》要求,扣2分/人·项。 | ||||||||
16 | 工作场所承租的,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其租赁期限应当覆盖申请许可证的有效期,并且能够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 6 | 工作场所不符合要求的,扣6分。 | ||||||||
17 | 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应满足《许可规则》G1.3和G1.4的相应要求。 | 6 | 无设备与仪器清单,扣 2 分;设备与仪器不全或应定期校验而未按时校验合格,并建立设备与仪器档案的,扣 2 分/件。 | ||||||||
18 | 资源条件(分支机构和维保点)
| 分支机构至少有1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1名检验人员,至少有1名相关专业的助理工程师(或高级技工)。 | 18 | 人员或职称不符合的,扣6分/人;分支机构人员应常驻,第一次抽查,人员不在岗,有合理理由,单位申请后不扣分;第二次抽查,人员不在岗,扣3分/人·次;第三次抽查,人员不在岗,扣6分/人·次。 | |||||||
19 | 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人员人均维护保养电梯数量不应多于 30 台,中级技工(国家四级)人员比例达到持证作业人员的50%以上时,人均保养台量可放宽至 45 台/人。实行按需维保的单位按需维保的要求执行。 | 10 | 人均维护保养电梯数超过的(以市局数据库信息为准,失保电梯未能提供有效说明并被采纳的按市局数据库信息计),扣1分/台。 | ||||||||
20 | 分支机构其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和仓库的总建筑面积应不小于 80 m2;维保点其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和仓库的总建筑面积应不小于 30 m2。 | 8 | 无固定办公场所的,扣8分;固定场所面积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扣4分。 | ||||||||
21 | 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应满足《管理规范》要求 | 8 | 无设备与仪器清单,扣 2 分;设备与仪器不全或应定期校验而未按时校验合格,并建立设备与仪器档案的,缺一件扣 2 分。 | ||||||||
22 | 体系运行 | 现行组织机构应与质量保证体系组织结构相符。 | 3 | 现行组织机构应与质量保证体系组织结构不相符的,扣3分。 | |||||||
23 | 质量保证体系发生变化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及时修订。 | 3 |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未及时修订的,扣3分。 | ||||||||
24 | 使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应及时更新。 | 4 | 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未及时更新的,扣1分/项。 | ||||||||
25 | 与所维护保养电梯类别相适应的作业指导文件。 | 4 | 无作业指导文件或与类别不适应的,扣2分/项。 | ||||||||
26 | 法人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检查考评制度,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 | 6 | 未按定期检查考评制度开展现场不定期检查的,扣6分。 | ||||||||
27 | 法人单位应对分支机构和维保施工点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的检查考评并记录。 | 6 | 未按定期检查考评制度开展现场不定期检查的,扣6分。 | ||||||||
28 | 应按规范以及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计划与方案,并按计划实施维保。 | 6 | 未制定维保计划与方案的,扣2分/台;维保计划与方案不符合该台电梯要求的,扣2分/台。 | ||||||||
29 | 电梯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法规规范。 | 12 | 维保周期不符合的,扣6分/次;维保项目缺少的,扣2分/项。 | ||||||||
30 | 组织对质量控制体系责任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并记录。 | 6 | 未开展教育和培训的,扣6分;有培训无记录或记录不详的,扣3分。 | ||||||||
31 | 维保记录中维保签字人员当日应有有效作业证且无代签行为。 | 8 | 无有效作业证或有代签行为的,扣2分/次 | ||||||||
32 | 应对电梯发生的故障和救援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且有对应修复记录,实行故障闭环管理。 | 8 | 故障和救援未详细记录的,扣2分/台·次;无对应修复记录的,扣2分/台·次。 | ||||||||
33 | 应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维保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炼,并保存记录。 | 6 | 无预案扣6分,有预案未开展演练并记录的,扣3分/次。 | ||||||||
34 | 建立每台电梯的维保记录,及时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且至少保存4年。 | 8 | 未建立每台电梯档案的,扣2分/台;档案保存时间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台。 | ||||||||
35 | 一次性合格率统计 | 维保单位应加强自行检查,提高定期检验一次性合格率。 | 32 | 定期检验一次合格率≧95%的,不扣分;90%≤合格率<95%的,扣2分;85%≤合格率<90%的,扣4分;80%≤合格率<85%的,扣8分;75%≤合格率<80%的,扣16分;合格率<75%的,扣32分。 | |||||||
36 | 检验检测发现隐患的整改 | 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时提出的整改内容要及时整改。 | 20 |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扣1分/台。 | |||||||
37 | 维保质量 | 年度电梯维保质量。 | 60 | 维保质量抽查平均得分≧95分的,不扣分;90≤平均得分<95的;扣3分;85≤平均得分<90的,扣7分;80≤平均得分<85的,扣15分;75≤平均得分<80的,扣30分;70≤平均得分<75的,扣60分;平均得分<70,直接D类。 | |||||||
38 | 监察机构日常监察评价 | 详见附件2。 | 110 | 维保单位的每条扣分为各县(市、区)局对该条扣分的累加,最高为扣完该条的分值为止。 | |||||||
39 | 社会评价 | 详见附件3。 | 40 | 详见附件3。 | |||||||
40 | 加分项 | 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 6 | 维保的电梯责任保险投保率不低于75%;超额完成5%之内的,加2分,每超额完成5%,加2分,限加6分。 | |||||||
41 | 利用先进技术或创新管理方法。 | 6 | 本公司保养的电梯采用率80%以上的,加3分;被2家以上维保单位采用并达其保养的电梯数量60%以上的,加3分。 | ||||||||
42 |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 6 | 积极参与96333互助救援建设,履行互助救援责任,加2分;积极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公益宣传活动,加2分;积极参加电梯应急演练活动,加2分。(以96333及行业协会统计数据为准) | ||||||||
总得分 | |||||||||||
评价组长签字
| 组员签字 | 日期 | |||||||||
对评价结果的意见 | 电梯维保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 日期 |
附件2
监察机构日常安全监察管理评价表(总计110分)
维保单位名称:(盖章) 记分周期: 年 月至 年 月
序号 | 项目 | 评 价 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扣分详情 | |||
1 | 维保现场 抽查 | 维保过程中应落实涉及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的防护措施的(如未设置警示护栏、维保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等)。 | 6 | 未落实防护措施的,扣1分/次。 | |||||
2 | 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保人员及时抵达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 | 18 | 电话无人接听的,扣6分/次。应急救援人员未在规定时间抵达现场实施现场救援的,扣6分/次。 | ||||||
3 | 维保人员应按安全技术规范和作业指导书规定作业。 | 15 | 未按安全技术要求进行维保的,扣3分/台·次;未按作业指导书作业的,扣3分/台·次。 | ||||||
4 | 维保人员应按规定持有效证件作业。 | 9 | 未按规定持有效证件作业的,扣3分/次。 | ||||||
5 | 应在轿厢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的、应急救援电话、96333标志。轿厢内应张贴最近一次维保信息和下次维保时间。 | 9 | 未张贴或信息不准确的,扣1分/起。 | ||||||
6 | 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9 | 未按规定告知或报告的,扣3分/次。 | ||||||
7 | 新维保单位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到实施定检的检验机构更换《电梯使用标志》。 | 8 | 检查时发现新维保单位未更换《电梯使用标志》的,扣2分/台·次;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更换的(含核查其他维保单位保养数据发现维保已更换至该公司的),扣1分/台·次。 | ||||||
8 |
日常违法 记录 | 记分周期内被各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 | 12 | 被各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扣3分/次;拒不执行的,扣6分/次。 | |||||
9 | 记分周期内被行政处罚的。 | 16 | 被行政处罚的,扣8分/次。 | ||||||
10 |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电梯无法正常运行、故障困人,被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经查属实或确属维保质量问题的。 | 8 | 被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经查属实或确属维保质量问题的,扣4分/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扣8分/次。 | ||||||
合计得分 | |||||||||
评价单位 |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日 期 |
附件3
社会(电梯协会、使用单位)对维保服务质量评价表(总计40分)
维保单位名称:(盖章) 记分周期: 年 月至 年 月
序号 | 项目 | 评 价 内 容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得分 | 扣分详情 | |||
1 | 诚信与服务 | 维保单位应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公约的规定。 | 4 | 有违反规定查实的,扣2分/次。 | |||||
2 | 应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不得签订虚假维保合同,诚实守信。 | 6 | 发现有签订虚假合同行为查实的,扣3分/次。 | ||||||
3 | 不得采取偷工减料、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主要零部件)等降低服务标准的形式从事电梯维保活动。 | 6 | 查实的,扣3分/次。 | ||||||
4 | 维保单位应接受协会监督管理和违反行业自律行为的调查。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行业自律事件。 | 6 | 不接受管理或调查的,或虚假、恶意举报的,扣3分/次。 | ||||||
5 | 新维保单位在签订合同的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申报变更信息。 | 4 | 未在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申报变更信息的,扣1分/次。 | ||||||
6 | 维保单位不得使用非本单位聘用的人员从事电梯维保作业。 | 6 | 存在此类行为被查实的,扣2分/次。 | ||||||
7 | 使用单位满意度调查 | 进行维保单位满意度问卷调查。每家维保单位问卷调查表样本为10份(维保单位所维保电梯的使用单位数量少于10家的,以实际使用单位数量为最低问卷调查表样本数)。 | 8 | 维保服务满意度≧85%的,不扣分;85%≤满意度<80%的,扣1分;80%≤满意度<75%的,扣2分;75%≤满意度<70%的,扣4分;满意度<70的,扣8分。 | |||||
得 分 | |||||||||
评价单位 | (盖章) |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