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30 10:07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一、抽样编号为DBJ24331000005135117的砂糖桔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台州湾新区比多那鲜果店销售的砂糖桔(购进日期:2024-09-28),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4日向经营单位送达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砂糖桔共计购入56斤,除去抽检外,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砂糖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另,已将上游经销商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砂糖桔行为函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