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浙台知裁字[2021] 0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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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株式会社鹤见制作所 法定代表人:辻本治 住所:日本国大阪府大阪市鹤见区鹤见四丁目16番40号 委托代理人:顾惠民,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被请求人:浙江丰源泵业有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新区22街1号 委托代理人:郁旦蓉,上海德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水泵”(专利号:ZL201330055845.7)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株式会社鹤见制作所就其“水泵”(专利号:ZL201330055845.7)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请求人浙江丰源泵业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2021年8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将相关材料交由本局处理,本局于2021年8月13日依法立案,并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因被请求人浙江丰源泵业有限公司针对该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本局于2021年9月2日对案件进行了中止处理。后请求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做出维持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有效的决定为由向本局提出恢复案件处理申请,本局于2022年11月24日决定对案件恢复处理。2023年1月11日,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代理人和被请求人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因案情复杂,本局于2023年1月31日依法做出延期一个月处理的决定。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 请求人是专利号为ZL201330055845.7的“水泵”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3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9月18日。该专利年费正常缴纳,现处于有效法律状态。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KBZ21.5(下称被控侵权产品1)、KBZ23.7(下称被控侵权产品2)型号的潜水泥浆泵产品外观与请求人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极为近似;此外,被请求人还在其公司网站(www.fypumps.com)及产品广告彩页中展示、推销上述产品。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生产、展示、销售的潜水泥浆泵产品与请求人的上述涉案专利产品属于相同产品,且主要部分以及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与涉案专利极为近似,落入请求人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了对请求人专利权的侵犯,为此向本局提出如下处理请求:1.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潜水泥浆泵产品的行为);2.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生产上述产品的专用模具。 请求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局提交了如下证据: 1.专利证书及授权公告文本; 2.专利登记簿副本; 3.专利权评价报告; 4.被请求人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5.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出具的(2020)沪闵证经字第4170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的光盘; 6.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出具的(2021)沪闵证经字第838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的产品宣传册、名片、收款收据、生产任务单及水泵产品实物; 7.被请求人名下注册商标相关信息的网页。 被请求人辩称: 被控侵权产品1与涉案专利之间存在7个区别,被控侵权产品2与涉案专利之间存在4个区别,其中还包含了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之间的区别,这些区别特征不仅是产品销售时容易引起购买者关注的特征,也是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导致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之间具有完全不同的整体视觉效果,被请求人的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请求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局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第546期《WORD PUMPS》杂志期刊;2.《WORD PUMPS》杂志的官方网页;3.ScienceDirect数据库的官方网页;4.被请求人的产品手册;5.被请求人的产品EMC监测报告。证明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被请求人本身的自主研发产品,在涉案专利申请之前被请求人就已经存在相似的产品,不存在恶意仿制请求人产品的行为。 第二组证据:6.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电子提交回执;7.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用收据。证明目的:涉案专利应当被无效。 案件恢复处理后,被请求人向本局提交了第一次补充证据如下: 第三组证据:8.《WORD PUMPS》杂志期刊的公证认证文件及译文;9.《WORD PUMPS》杂志的照片放大图;10.6W119370号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受理通知书、口头审理通知书、口审笔录以及结案通知书;11.6W121748号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受理通知书、口头审理通知书以及无效决定书。证明目的: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之间存在多处区别。 第四组证据:12.被请求人的自主专利201430428735.5的授权公告文本;13.自主专利201430428735.5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目的:涉案产品为被请求人的自主研发产品,其中证据13的对比设计9是涉案专利的同系列专利,说明涉案产品和涉案专利之间存在显著差异,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口头审理后,被请求人向本局提交了第二次补充证据如下: 第五组证据:14.申请号为 2012-28049 的日本外观专利公告 文本(涉案专利的优先权专利);15.专利号为 202030597238.3 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涉案专利的关联专利);16.申请号为 2020-14167 的日本外观专利公告文本。证明目的:涉案专利产品的功能和技术原理。 第六组证据:17.专利号为 001751587-0001 的欧盟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18.专利号为 200930318104.7 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19.《世界泵业(WORD PUMPS)》(第546期)全本;20.设计号为 WOD077899 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公开文本;21.专利号为 JPD1113735 的日本外观专利公告文本;22.专利号为 JPD1328074 的日本外观专利公告文本;23.专利号为JP D1156947的日本外观专利公告文本。证明目的: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状况。 第七组证据:24.请求人鹤见公司的商标注册信息。证明目的:请求人鹤见公司的英文名称“Tsurumi Manufacturing Co., Ltd”及商标与《世界泵业(WORD PUMPS)》(第 546 期)第 19 页上记载的一致。 第八组证据:25.涉案专利关联产品网页。证明目的:作为涉案专利的独特视觉效果的参考。 针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前证据交换、庭审质证(其中被请求人第二次补充提交的证据14-25经庭后书面质证),双方的质证及本局认定意见如下: 1.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认定。 被请求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不认可其关联性,但未说明具体理由,故本局对请求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予以确认。 2.对被请求人提交的证据认定。 请求人对证据1、2、3、5、8、9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不认可其关联性。本局认为上述证据中包含两款水泵产品的图片,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用于分析涉案产品设计空间大小,故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请求人对证据4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材料是被请求人单方制作的,在没有其他第三方材料佐证的情况下,本局对证据4不予确认。 请求人对证据10、11的真实性认可,上述证据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相关文书材料,本局予以确认。 证据6、7已有证据10佐证,故本局不再予以评述。 请求人对证据12、13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不认可其关联性。本局认为,证据12的设计3、设计5分别对应被控侵权产品1、被控侵权产品2,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请求人对被请求人在口审终结后提交第二次补充证据(即证据14-25)的正当合理性表示质疑,本局认为,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应当保证当事人有充分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对于证据14-24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请求人未提出异议,故本局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对证据25被请求人主张作为涉案专利视觉效果的参考,故本局不予评述。 3.对本局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认定。 对于本局所做的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以及提取的证物,经双方质证无异议,本局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2023年1月5日,本局委托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本案进行侵权判定,2023年1月12日,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了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作为本案的参考。 经审理查明: 1.“水泵”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330055845.7,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3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9月18日,请求人主体资格合法,按期缴纳专利年费。期间,被请求人两次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维持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有效的决定,该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2.2020年12月9日,请求人浏览了被请求人公司网站(www.fypumps.com),发现该网站中展示有涉案KBZ水泵产品图片及性能规格参数等内容。2020年12月16日,一个微信昵称“敬清寂”(实际名为任晓涛)的人联系被请求人的销售客服,根据被请求人公司网站刊登的产品图片和相关性能参数,要求定制KBZ21.5、KBZ23.7潜水泵各3台。2021年1月20日,任晓涛支付定金3570元,订单总金额11901元,双方约定三月底交货。2021年4月7日,任晓涛现场验货后发现产品外观与网站刊登的图片不一致要求返工,并支付返工改装费500元。2021年5月12日,任晓涛到被请求人位于台州市温岭市东部新区22街1号的办公场所,向工作人员支付产品尾款8831元购得KBZ21.5、KBZ23.7产品各3台,并取得宣传册1本、名片1张、收款收据1张、生产任务单1张。 3.2022年11月29日,本局应请求人申请,前往被请求人位于台州市温岭市东部新区22街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其厂房内未生产涉案的潜水泵产品,其仓库和展厅内未发现涉案产品库存。 4.被控侵权产品1与涉案专利存在以下7处区别:①连接管形状不同:被控侵权涉案产品1的连接管为火山形,涉案专利的连接管为直筒形;②法兰形状不同:被控侵权产品1的法兰为方形,涉案专利的法兰呈花形;③法兰安装座不同:被控侵权产品1连接管安装座的后侧面(靠近把手一侧)为斜面,连接管安装座整体呈倾斜状,且与连接管法兰的边缘整体平齐,涉案专利连接管安装座的后侧面为竖直面,连接管安装座整体呈直立状,且相对于连接管法兰边缘向内收缩;④电线连接段的形状和位置不同:被控侵权产品1电线连接段为简单连接,位置相对于把手处于一个角侧,涉案专利的电线连接段具有一个连接座,位置相对于把手处于一个中央部位;⑤把手形状不同:被控侵权产品1把手为方形且未延伸到转角,涉案专利中的把手为圆形且延伸到转角;⑥泵体形状不同:被控侵权产品1泵体较高,且泵体凹凸较少,泵体上部螺栓部位处均具有一凸块,涉案专利泵体较矮,泵体凹凸较多,泵体上部螺栓部位处为与前后侧形成一圈整体的凸缘,不存在凸块结构;⑦整体比例不同:被控侵权产品1分为泵盖、泵体和底座三个构成部分,各部分之间比例与涉案专利不同。 5.被控侵权产品2与涉案专利存在以下4处区别:①连接管形状不同:被控侵权涉案产品2的连接管为火山形,涉案专利的连接管为直筒形;②法兰形状不同:被控侵权产品2的法兰为方形,涉案专利的法兰呈花形;③法兰安装座不同:被控侵权产品2连接管安装座的后侧面(靠近把手一侧)为斜面,连接管安装座整体呈倾斜状,且与连接管法兰的边缘整体平齐,涉案专利连接管安装座的后侧面为竖直面,连接管安装座整体呈直立状,且相对于连接管法兰边缘向内收缩;④整体比例不同:被控侵权产品2分为泵盖、泵体和底座三个构成部分,各部分之间比例与涉案专利不同。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年费收据、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无效宣告决定书、公证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及本案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口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局认为: 1.被控侵权产品1、被控侵权产品2与涉案专利均为潜水泵,属于相同种类产品,可以进行侵权比对。本案的焦点为被控侵权产品1、被控侵权产品2与涉案专利存在的上述区别是否为局部细微差异,是否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根据《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相关规定,相同或近似的对比判断应当站在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角度,对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关设计内容进行直接观察、单独对比,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确定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从专利权评价报告给出的对比设计、被请求人提供的现有设计与涉案专利对比来看,此类产品由底座、泵主体、泵盖等部分组成属于惯常设计,但在底部水路壳体、泵主体、出水装置、把手、接电装置等部分的具体形状、结构、相对位置和大小比例上均具有较大设计空间。即使是从被请求人强调的现有设计(证据17、18、19、24)对比来看,这几款产品无论是局部还是整体视觉效果均存在明显区别。 2.被控侵权产品1与涉案专利存在7处区别,两者在出水装置、把手、电线连接段等所形成的泵顶部位置区别较大,且在泵体形状上也存在不同,以上差异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一般消费者能够明显区别两者设计的不同,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被控侵权产品1与涉案专利存在明显区别,构成与涉案外观设计不同的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3.被控侵权产品2与涉案专利整体形状基本相同,两者在底部水路壳体、泵主体、把手、接电装置等部分的具体形状和结构也基本相同,仅在连接管、法兰、法兰安装座所形成的出水装置部分有所区别,以上差异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一般消费者不能区别两者设计的不同,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被控侵权产品2与涉案专利不存在明显区别,构成与涉案外观设计近似的设计,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被请求人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KBZ21.5潜水泵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未对请求人ZL201330055845.7号外观设计专利构成侵权;被请求人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KBZ23.7潜水泵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对请求人ZL201330055845.7号外观设计专利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KBZ23.7潜水泵产品的行为。 2.因我局执法人员到被请求人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KBZ23.7潜水泵产品库存及生产的专用模具,故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潘建伟 审 理 员:葛小强 审 理 员:沈艳宏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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