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公示  > 行政公告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浙台知法裁字[2020]7号
  • 日期: 2023- 09- 01 09: 48
  •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 浏览次数:
  • 字体:[ ]

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仓石诚司

住所:日本国东京都港区南青山二丁目1番1号

委托代理人:戴婷,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请求人:台州市王野机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池金达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东双路29号

案由:“侧罩壳(摩托车用)”(专利号:ZL201630104438.4)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就其“侧罩壳(摩托车用)”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630104438.4)与被请求人台州市王野机车有限责任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指定由本局处理。本局依法立案,并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称:请求人是专利号为ZL201630104438.4的“侧罩壳(摩托车用)”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4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9月7日。该专利年费正常缴纳,现处于有效法律状态。请求人于2020年10月29日申请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请求人涉嫌商标侵权一案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并配合鉴定时,在被请求人处发现一款型号为WY110T-22纳威本田110车型的侧罩壳落入了ZL201630104438.4专利权保护范围,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WY110T-22纳威本田110车型侧罩壳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人向本局提出如下处理请求:1. 请求确认被请求人制造的WY110T-22纳威本田110车型侧罩壳侵犯了请求人201630104438.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2.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侵犯请求人ZL201630104438.4号专利权的WY110T-22纳威本田110车型侧罩壳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被请求人台州市王野机车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请求人放弃答辩并承认其制造的WY110T-22纳威本田110车型侧罩壳侵犯了请求人ZL201630104438.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且承诺将尊重请求人的知识产权,不再实施相关侵权行为,并已自行销毁了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

经审理查明:

1.“侧罩壳(摩托车用)”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630104438.4,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4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9月7日,请求人主体资格合法,按期缴纳专利年费,该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2.根据被控侵权产品照片、现场笔录、调查笔录记载,被请求人在其工厂制造了WY110T-22纳威本田110型号侧罩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明确写明: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1。

4.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明确写明:本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为侧罩壳(摩托车用),本外观设计产品安装于摩托车侧部,用于保护内部零件等,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整体形状。被请求人在其工厂制造的WY110T-22纳威本田110车型侧罩壳与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产品,都是摩托车用侧罩壳,都为摩托车的零部件,安装于摩托车侧部。

5.本案涉案专利为摩托车的零部件,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主视图和立体图1显示了涉案专利在正常使用过程中能够为消费者所观察到的全部部位及相应设计特征。涉案专利用于固定在摩托车上的卡扣或者安装后处于摩托车内部的部位的设计特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无法为消费者所观察到,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合议组将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发现两者主要设计特征相似:从主视图和立体图1视角来看,整体轮廓均类似挖掘机的机械爪状,均呈现出以底部的圆形为轴、左上部钩状板块为爪、右部条状板块为臂的视觉效果,并且在左上部钩状板块下方设有一个近似梯形的装饰块。因此,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根据单独对比、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控侵权产品的主要设计特征与涉案专利相近似,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6.被请求人已自行销毁了涉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和模具。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现场拍摄的被控侵权产品照片、现场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局认为:涉案专利为有效专利,专利权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WY110T-22纳威本田110车型侧罩壳在整体轮廓、罩体表面板块分布和凹凸起伏、线条变化方面以及由它们构成的侧罩壳的整体视觉效果与请求人ZL201630104438.4

号“侧罩壳(摩托车用)”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侵犯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侵犯专利号为ZL201630104438.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2.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朱钢强

审 理 员:葛小强

审 理 员:潘建伟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4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