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01 10:05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仓石诚司
住所:日本国东京都港区南青山二丁目1番1号
委托代理人:戴婷,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请求人:台州市王野机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池金达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东双路29号
案由:“摩托车”(专利号:ZL201630104435.0)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就其“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630104435.0)与被请求人台州市王野机车有限责任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指定由本局处理。本局依法立案,并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称:请求人是专利号为ZL201630104435.0的“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4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9月7日。该专利年费正常缴纳,现处于有效法律状态。请求人于2020年10月29日申请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请求人涉嫌商标侵权一案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并配合鉴定时,在被请求人处发现一款型号为WY110T-22纳威本田110的摩托车落入了ZL201630104435.0专利权保护范围,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WY110T-22纳威本田110摩托车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人向本局提出如下处理请求:1. 请求确认被请求人制造的WY110T-22纳威本田110型号摩托车侵犯了请求人201630104435.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2.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侵犯请求人ZL201630104435.0号专利权的WY110T-22纳威本田110型号摩托车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被请求人台州市王野机车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请求人放弃答辩并承认其制造的WY110T-22纳威本田110型号摩托车侵犯了请求人ZL201630104435.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且承诺将尊重请求人的知识产权,不再实施相关侵权行为,并已自行销毁了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
经审理查明:
1.“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630104435.0,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4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9月7日,请求人主体资格合法,按期缴纳专利年费,该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2.根据被控侵权产品照片、现场笔录、调查笔录记载,被请求人在其工厂制造了WY110T-22纳威本田110型号摩托车。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明确写明: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1。
4.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明确写明:本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为摩托车,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作交通工具,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整体形状。被请求人在其工厂制造的WY110T-22纳威本田110型号摩托车与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产品,都是摩托车,都用作交通工具。
5.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为摩托车,且为跨骑式摩托车和踏板式摩托车的跨界结合产品,就该款造型的两轮交通运输工具而言,前罩、前大灯、侧罩壳和刹车尾灯的外形比例、线条变化、凹凸起伏等设计要素及设计要素的组合,决定着该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在使用时最容易为一般消费者观察到。被控侵权产品在上述部位的设计特征及由它们构成的车辆整体视觉效果与涉案专利无实质性差异,因此,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根据单独对比、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控侵权产品的主要设计特征与涉案专利相近似,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6.被请求人已自行销毁了涉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和模具。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现场拍摄的被控侵权产品照片、现场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局认为:涉案专利为有效专利,专利权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WY110T-22纳威本田110型号摩托车在前罩、前大灯、侧罩壳和刹车尾灯等部件的外形比例、线条变化、凹凸起伏等设计要素的组合、排列、衔接以及由它们构成的摩托车的整体视觉效果与请求人ZL201630104435.0号“摩托车”专利外观设计相近似,侵犯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侵犯专利号为ZL201630104435.0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2、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朱钢强
审 理 员:葛小强
审 理 员:潘建伟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