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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章程
  • 日期: 2023- 04- 11 09: 48
  •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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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规范事业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台州市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

保护中心住所为台州市开发大道东段788号。

第三条  保护中心是经中共台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保护中心开办资金135万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保护中心宗旨:开展知识产权研究和服务,助推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

第六条  保护中心业务范围: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方面的相关研究和技术支撑;知识产权维权和协同保护工作,侵权判定咨询、纠纷调解等工作,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等提供技术支撑;商标受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等工作;专利导航、专利预警等服务;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据开放、查询检索、信息沟通、统计分析等各类技术保障;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成果展示、交流合作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保护中心业务主管部门为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保护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保护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保护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权利与义务: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权利:

(一)提出保护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保护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部长;

(三)审核(核准)保护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保护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义务:

(一)支持保护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保护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保护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保护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保护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保护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全体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保护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保护中心宗旨,维护保护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中共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中心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保护中心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保护中心的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支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参与改革发展、监督改革发展等制度机制,保证保护中心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设立保护中心党支部委员会的,严格执行党内相关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保护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保护中心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六条 保护中心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保护中心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

第十八条 保护中心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保护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保护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学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国家总局、省局、市局等有关会议精神、重要决定和指示,研究讨论贯彻意见或措施;

(二)研究决定保护中心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讨论报请上级局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保护中心重要文电、规章制度以及其它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保护中心的重要事项,审议保护中心年度经费预决算、重大投资和数额较大的财务支出;

(五)研究主持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六)通报重点工作情况,研究重要问题,部署重要工作。

(七)讨论其它需要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保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保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保护中心综合管理部收集,分管综合工作的副主任审核,保护中心主任确定。其它部门认为有议题需要提交研究确定的,报经分管业务副主任同意后,提前3天送交保护中心综合管理部。

(二)会前协调。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凡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牵头部门应在会前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并经相关副主任审签后,报主任确定;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报告。对应事先协调而未协调的事项,原则上不安排讨论研究。

(三)材料准备。议题主办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做好汇报准备,形成书面材料,并于会前提交保护中心综合管理部。对需上会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应一并附上有关审核意见。

(四)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一般提前1天(紧急情况除外)通知各参会人员。

(五)汇报议事。会上,汇报人发言应简明扼要。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保护中心主任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做出决定。

(六)会议纪律。会议集体讨论的重大事项,凡涉密、不宜公开的内容,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重大事项讨论过程中的不同观点和意见,不得外传扩散。会议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七)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保护中心综合管理部负责,专本专用,专人负责,书面记录力求完整、准确,字迹清楚,主要观点和内容不错记漏记。

保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保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保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一条  保护中心领导班子和中层主要负责人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或提出推荐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任命。

第二十二条  完善保护中心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保护中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保护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4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综合管理部。负责保护中心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实施和督查,综合协调日常事务,负责公文、信息宣传、保密、安全、人事、财务、考核、信息化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开展党务和纪检监察的日常工作。承担知识产权展示厅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知识产权大楼入驻服务机构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二)受理审查部。承担商标受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等工作。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台州受理窗口、浙江省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台州)服务窗口的相关工作。

(三)维权援助部(保护协作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纠纷调解、维权援助等工作。提供知识产权纠纷技术支撑和指导。提供知识产权预警相关服务,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

(四)研究发展部。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政策及实务的研究。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研究,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等服务。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承担台州市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的维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统一领导保护中心相对应的群众组织工作。

第二十六条  保护中心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保护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保护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2次,如遇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由保护中心综合管理部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全体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保护中心章程;

(二)审议保护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审议保护中心薪酬分配方案、考核奖惩办法、岗位设置及分工方案;

(四)审议其他涉及保护中心的重要事项和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第二十八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护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保护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保护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保护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保护中心配备或外聘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保护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保护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保护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保护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保护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保护中心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保护中心党支部党员大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市委编委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市委编委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保护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是保护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保护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保护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举办单位审查,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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