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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3年第8号)
  • 日期: 2023- 01- 29 10: 07
  •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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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鲫鱼的检测报告的内容有:报告编号:№:202250531;食品名称:鲫鱼购入日期2022-11-15;被抽样单位名称:郑佩青;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120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郑佩青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202250531)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单(DC22331000274731439),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的鲫鱼和检验不合格项目地西泮的相关药品。当事人陈述该批涉案鲫鱼已全部售完。20221206,当事人向消费者召回涉案批次鲫鱼未有消费者来当事人处退货无法召回。截至20230129日,本局未接到消费者关于该批次产品的相关投诉。

2.产品控制情况:2022年11月15日,当事人购入涉案批次鲫鱼,数量10千克,置于摊位销售区进行销售。上述涉案鲫鱼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2年11月17日,涉案批次鲫鱼已销售完毕。鲫鱼购入价格16元/千克,售价36元/千克。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21206日向消费者召回涉案批次鲫鱼未有消费者来当事人处退货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一、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面积7平方米。当事人销售的鲫鱼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上述鲫鱼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系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2、罚款3500元。

二、当事人未查验涉案鲫鱼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之规定,建议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不明。20221206日,当事人出具整改报告,承诺今后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确认产品合格证和商家资质后再上架商品。

 

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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