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州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台州市药品检验研究院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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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规范事业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台州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台州市药品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市食药检院) 市食药检院住所为台州市东海大道788号。 第三条 市食药检院是经台州市委编办批准,由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食药检院开办资金7589万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市食药检院宗旨: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农产品的使用安全提供检验检测技术保障。 第六条 市食药检院业务范围:承担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农产品的质量检验、评价、许可、仲裁的检验检测方法和检测新技术的科研工作;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规符合性检查的相关事务工作;提供实验室资质认定范围内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服务;组织实施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承担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粮油食品的政府指令性检验检测工作;民用口罩质量检验。 第七条 市食药检院业务主管部门为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市食药检院登记管理机关为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第九条 市食药检院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市食药检院“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权利与义务: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权利: (一)提出市食药检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市食药检院党组织负责人、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市食药检院章程草案; (四)监督市食药检院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义务: (一)支持市食药检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市食药检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市食药检院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市食药检院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市食药检院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市食药检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市食药检院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市食药检院宗旨,维护市食药检院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第十二条 市食药检院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市食药检院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市食药检院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的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支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市食药检院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食药检院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市食药检院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 第十八条 市食药检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市食药检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市食药检院建立院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市政府、市局有关会议精神,讨论贯彻执行的意见; (二)分析形势,通报院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三)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问题的讨论决定; (四)研究工作制度的制修订和执行; (五)研究全院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六)听取各分管领导汇报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工作要点; (七)其他需要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院长负责对会议议题作出安排; (二)办公室在会议前发布会议通知。 (三)会议记录由办公室人员负责,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必要时签字。 院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全院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院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市食药检院设置工会,工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工会职责。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统一领导市食药检院其他相对应的群众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食药检院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市食药检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市食药检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院办公室召集,超过五分之四以上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市食药检院章程; (二)审议市食药检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审议单位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职工人才培训方案; (四)审议通过院长办公会议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薪酬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考核奖惩办法、岗位设置方案及分工方案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审议其他涉及市食药检院的重要事项和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第二十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市食药检院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食药检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市食药检院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市食药检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市食药检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市食药检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市食药检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市食药检院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市食药检院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市食药检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食药检院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第三十六条 市食药检院按照如下程序制订(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核准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市食药检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市食药检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市食药检院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市食药检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是市食药检院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市食药检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市食药检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台州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台州市药品检验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举办单位审查,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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