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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章程

发布日期:2022-09-08 09:55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规范事业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台州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市特检院”)。

市特检院住所为台州市中心大道399号。

第三条  市特检院是经台州市委编办批准,由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特检院开办资金3234万元,经费来源为自理。

第五条  市特检院宗旨:开展特种设备检验,保障安全运行。

第六条  市特检院业务范围:承担特种设备检验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开展特种设备相关技术研究;承担安全阀校验、锅炉介质检测、金属材料成分分析和理化试验、无损检测、装卸软管检测、能效测试等检验工作;承担特种设备事故技术鉴定、技术咨询委托等工作。

第七条  市特检院业务主管部门为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市特检院登记管理机关为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市特检院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市特检院“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权利与义务: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权利:

(一)提出市特检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市特检院党组织负责人、院长、副院长、总工程师;

(三)审核(核准)市特检院章程草案;

(四)监督市特检院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义务:

(一)支持市特检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市特检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市特检院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市特检院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市特检院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市特检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市特检院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市特检院宗旨,维护市特检院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中共台州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特检院党总支”)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市特检院党总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市特检院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总支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总支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市特检院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总支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总支内通报,听取党总支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总支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特检院党总支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市特检院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

第十八条  市特检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市特检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总工程师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市特检院建立院班子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讨论国家和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研究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向院各部门发出的指示和重要文件;

(三)研究决定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四)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平安建设、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范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九)其它应当由院领导班子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院班子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1.确定议题。班子会议讨论议题可由院长或其他班子成员酝酿提出。

2.调查论证。提交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汇报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做好论证工作,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或拟办意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3.准备材料。凡提请班子会议讨论议题的相关材料均须事先提交院长或院长委托的会议主持人。

4.会议通知。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院长确定。

5.会议讨论。班子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按照议程对议题逐个进行研究讨论,由议题提出部门介绍相关材料及有关情况。安排足够的时间,由班子成员发表个人意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6.会议决议。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民主表决,由主持人视议题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班子成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表决时,实行班子成员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决定。对重要问题的决定,如与会班子成员难以形成统一意见,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院班子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全院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院班子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院班子会议由院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市特检院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市特检院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市特检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院工会委员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全体职工过半数以上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市特检院章程;

(二)审议市特检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审议市特检院薪酬分配方案、考核奖惩办法、岗位设置及分工方案;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五)审议其他涉及市特检院的重要事项和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第二十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市特检院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特检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市特检院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市特检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市特检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市特检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市特检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市特检院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市特检院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市特检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特检院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市特检院按照如下程序制订(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领导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听取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院班子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核准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市特检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市特检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市特检院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所

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院班子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市特检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是市特检院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市特检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市特检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台州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举办单位审查,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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