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19 09:57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为贯彻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探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回应市场主体发展需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台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各类市场主体受疫情影响,在生存发展上遇到了一定困难,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出台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2022年3月31日,省局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授权设区市局对《不予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中的适用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我局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三十条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出台相关配套制度。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
三、制定过程
2022年4月,我局启动制定工作,认真开展专题研究讨论,结合台州实际和基层执法实践,草拟了《台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征求意见稿)》。
2022年6月2日,我局通过市局内网向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征求意见,并通过市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天,至7月2日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完成拟稿。
四、主要内容
《清单》由正文和附件组成。
(一)关于正文。对《清单》的适用要求、适用效力以及相关要求等作了说明。
(二)关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省局制定的《不予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的适用条件有所细化。
1、《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包含五类22个事项。五类:商事主体监管、广告监管、网络交易监管、知识产权监管、产品质量监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确定为20日、30日,违法经营额确定为2000元、5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
2、《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包含六类9个事项。六类:广告监管、网络交易监管、价格监管、食品安全监管、产品质量监管、不正当竞争监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确定为30日、60日,违法经营额确定为1000元、5000、10000元,网站点击量1000次,印刷量1000份。
(三)《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包含十类19个事项。十类:商事主体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广告监管、产品质量监管、不正当竞争监管、医疗器械监管、特种设备监管、化妆品监管、知识产权监管、认证认可监管。对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实施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五、施行日期
《清单》自2022年9月18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联系方式
解读联系人:法规处 ,联系方式:0576-88518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