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4 16:34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台市监特〔2022〕12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市电梯行业协会,各电梯维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行为,促进电梯维保质量健康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考核评价。现将《台州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3日            

    

台州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梯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行为,建立电梯维保单位激励和退出机制,通过考核评价引导电梯维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9〕5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维保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维保行为的单位,可以是电梯生产单位(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下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维保点。

法人机构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特种设备(电梯)制造、安装(含修理)许可证的电梯生产单位。

分支机构是指法人机构在注册地之外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从事电梯安装、修理、维保的派出机构。

维保点是指电梯制造单位在注册地之外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电梯日常维保的施工点。

第三条 取得许可的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管理要求按《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以下简称:《许可规则》)规定执行。

未取得许可的分支机构和维保点管理要求按《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DB33/728-2016,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规定执行。

维保单位名称、重要人员情况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核评价是指市局依据《台州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考核表》(附件1)和《台州市电梯维保单位分类评价表》(附件2),对电梯维保单位以维保质量状况为主要内容进行的考核评价。

第五条 考核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周期为上一年度的7月1日至评价年度的6月30日,上一年度的考核评价结果不作下一年度的依据。

第六条 考核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公开为原则,实施考核评价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从事考核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认真履职、廉洁自律、遵章守纪。

第八条 鼓励电梯行业协会对电梯维保市场进行规范引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自律作用,加强会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开展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收集发布电梯安全运行和修理、维保价格等行业信息,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促进电梯维保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考核评价

第九条 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电梯维保单位的许可证管理、资源条件保持、体系修订及运行、档案管理、定期检验一次性合格率和隐患整改率、维保质量抽查、日常安全监察、安全事故、信息化建设、社会评价、上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检查情况等,采取量化得分制。

第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评价通过级别评价来体现,根据电梯维保单位维保质量分为A、B、C、D四个类别。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考核评价基准分为400分,评分对应的分类类别分别为:

A类:评分≧370分;

B类:340≦评分<370分;

C类:310≦评分<340分;

D类:评分<310分。

第十一条 被省局电梯维保质量抽查通报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分类类别降一级,最低为D类。

有下列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一律评为D类单位:

(一)对其所维保的电梯发生事故(含亡人事故和较大负面社会影响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特种设备许可证件的;

(三)超越《许可证》或授权书范围施工的;

(四)许可证已过有效期仍继续施工的;

(五)维保单位首次在本市开展维保业务前,未将维保单位名称、人员情况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报告市局备案的。

(六)不接受考核评价的,或以弄虚作假及其它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结果,经查实的。

第十二条 鼓励先进技术、先进管理办法的推广应用和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维保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一)采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提升维保质量的先进管理方法,本公司保养的电梯采用率80%以上的,加1分;被2家以上维保单位采用并达其保养的电梯数量60%以上的,加2分。

(二)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所维保的电梯责任保险投保率不低于75%;每超额完成5%,加1分,限加3分。

(三)积极参与96333互助救援建设,履行互助救援责任的,加1分;积极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公益宣传和应急演练活动的,加1分;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电梯安全监管或电梯行业健康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加1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由市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局开展考核评价活动组织考核评价组,考核评价组应至少由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1名电梯技术专家组成。《电梯维保单位许可管理考核表》(附件1-1)由考核评价组开展现场考核,《数字化改革应用及维保行为规范性考核表》(附件1-6)由考核评价组通过登陆“浙江特种设备在线”,查询各维保单位执行“扫码维保”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监察机构日常安全监察考核表》(附件1-2)除由市局结合日常监察情况对辖区内的电梯维保单位进行考核外,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台州湾新区分局(“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台州湾新区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局”)也要按照附件1-2,结合日常监察情况对辖区内的电梯维保单位进行考核,并在7月31日前将考核结果上报市局考核评价组。

各县(市、区)局应根据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要求,每年度对辖区内各维保单位维保的电梯至少抽查2台,优先选择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使用的电梯。

第十六条 市局每年组织一次维保质量抽查,维保质量抽查委托有电梯监督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抽查前,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电梯使用管理情况制订抽查方案,报市局备案后实施。

第十七条 市局考核评价组应当8月31日前完成电梯维保单位的考核,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进行评价,划分类别。编制《台州市电梯维保单位分类评价表》(附件B),报告市局。

第十八条 市局组织人员进行审查评定,将评定结果在市局网站(http://scjgj.zjtz.gov.cn/)进行公示。电梯维保公司如果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提出书面申诉,市局收到书面申诉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作出结论。复核结论与原评价结果不一致的,需重新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局在市局网站公布评价结果,并报送上级监管部门和市政府相关部门。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市局和各县(市、区)局可根据需要将评价结果通报给相关部门和电梯使用单位,发挥信用约束和激励机制的作用,引导电梯使用单位选择质量安全、服务优质的维保单位。

第二十条 对当年被评为D类的维保单位,各县(市、区)局应将该单位维保的电梯使用单位列入下一年度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并督促使用单位履行电梯管理职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质量和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电梯维保单位要参照评价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提升维保质量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依据电梯维保单位分类类别和证后监督管理要求,对维保单位采取如下的分类监管措施:

(一)对A类维保单位,由企业自行整改。连续2年被评为A类的维保单位,依企业申请可免于下年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监督检查。

(二)对B类维保单位,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资料书面报告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局。

(三)对C类维保单位,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问题的整改,并向市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逾期未提交整改报报告或整改不合格的,对其进行约谈,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D类维保单位,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问题的整改,同时开展全面整顿、自查自纠,并向市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市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符合撤销或注销许可证的,通报发证机关建议撤销或注销许可证。下年度市局对此类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连续2年被评为D类的维保单位,列为重点监察和监控对象,加强后续监管,下年度将每季度至少实施1次现场监督检查。对连续2年被评为D类的辖区外维保单位,市局向该维保单位注册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4日起施行,台市监特〔2020〕12号文件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1:台州市电梯维保单位维保质量考核表doc.doc

附件2:台州市电梯维保单位分类评价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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