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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王保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日期: 2022- 01- 13 15: 40
  •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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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富: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一案,已调查终结。我局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市监案处[2021]52066号),因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2日


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市监案处〔2021〕52066号

当事人:王保富,男,汉族,小学文化,家庭住址:黄岩区南城街道十里铺*区*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021年8月13日,我局接举报,称有人在黄岩区南城街道十里铺村 菜市场外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要求予以查处。当日,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在菜市场外有人将猪肉摆放在桌子上销售,当事人王保富承认销售的猪肉未经检疫,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当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王保富系黄岩区南城街道十里铺村村民,在家养殖二十头生猪。2021年8月13日,其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在自己猪栏前屠宰一头约130Kg的生猪,大部分用于送亲戚及自己食用,剩余一部分放摆放在十里铺菜市场外进行销售。当日上午,我局接举报,称当事人在十里铺菜场外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要求予以查处。随即,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经现场核实,当事人承认其销售的猪肉未经检验检疫,现场售卖的18.5Kg猪肉未销售,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销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十里铺菜市场销售未经检疫猪肉的事实。                              

证据二,2021年8月13日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十里铺菜市场销售未经检疫猪肉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在十里铺菜市场销售未经检疫猪肉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黄岩区基层畜牧兽医中心站了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养殖的生猪有打过防疫针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南城街道农业办登记的《黄岩区动物(春/秋)防疫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养殖20头生猪及接种过防疫针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021年11月5日、9日,本局通过邮寄、网站公告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性质: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 其行为已构成《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规定之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浙江省黄岩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二维码缴款(见附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附件:本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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