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波《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09 15:31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当事人:胡红波,女,42岁,汉族,证件号码:3326031978****2205,住址:台州市椒江区百姓家园17号楼3单元601室。  

因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销售,本局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市监处字〔2020〕第53010号),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50000元,以上共计缴纳1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农行(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0701)或建行(账号:33001662200050011141040701)或农村合作银行(账号:231000002481670040701)的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户缴纳罚款。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台市监案催〔2020〕53010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限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西市场监督管理所607室(地址: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南路396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详见附件: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pdf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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