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17 17:33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一、修复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二、修复内容
1、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
3、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三、申请部门
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四、申请条件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已纠正失信行为。
(二)除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四)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信息不予公示,仅受通报批评或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材料要求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通过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附件:信用修复申请书.docx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