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船用燃料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4-30 16:12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船用馏分燃料油(型号规格为DMX,DMA,DMZ,DMB)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二、检验依据

GB 17411-2015       船用燃料油

GB/T  265-1988      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法和动力粘度计算法

GB/T 1884-2000+A1   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

GB/T 17040-2008     石油和石油产品硫含量的测定 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GB/T 261-2008+A1    闪点的测定 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

GB/T 260-2016       石油产品水分测定法

SH/T 0694-2000      中间馏份燃料十六烷指数计算法(四变量公式法)

GB/T 17144-1997     石油产品残炭测定法(微量法)

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1.抽样方法

抽样人员在事先不通知经销单位的情况下,在经销单位存放合格商品的场所,从同一地点、同一类别、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样本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必须经受检单位确认,样品一经抽取,应立即封样,且不允许调换。  

2.抽样数量

所抽样本为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要求即可。

样品应在油罐或加油船中随机抽取。抽取样品2瓶,其中1瓶为检验样,1瓶为备样(每瓶一升)。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若企业未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或技术条件,承检机构按相应产品国家、行业标准检测判定。

(3)应在抽样单中明确所抽船用馏分燃料油型号规格属于DMX,DMA,DMZ,DMB中的哪一类。

(4)其他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执法人员、抽样单位和经销单位三方在封条上签字确认。检验样品应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备样可存放于检验机构或当地执法部门封存处。

四、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备注

1

运动黏度

GB/T  265-1988


2

密度

GB/T 1884-2000+A1


3

硫含量

GB/T 17040-2008


4

闪点(闭口)

GB/T 261-2008+A1


5

水分

GB/T 260-1977


6

十六烷指数

SH/T 0694-2000


7

10%蒸余物残碳

GB/T 17144-1997


五、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 质量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被查产品“所检项目实测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所检项目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被查产品 “不符合标准要求”。 

六、异议处理及复检

1.被监测人或者标称生产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

2.对不合格样品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需向任务下达部门说明原因,经同意后,采用备用样品检验。

3.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承检单位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原承检单位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4.不予复验的情况

(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验申请的;

(2)被检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

七、附加说明

1.抽样要求。承检单位应按此方案做好抽样检验、信息统计和反馈工作;合理分配样品分布,确保抽检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有密封和防拆封措施,以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包括附在样品上的使用说明及其他信息;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必须分别封样;

2. 检验要求。承检单位要严格按照抽查规范开展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对于检验中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商品,承检单位要迅速将相关信息报任务下达部门,及时处理,防止危害扩大。

3. 报告送达要求。检测结果经任务下达部门确认后,不合格样品的检测报告由承检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按所抽样品的外包装明示生产企业的地址寄不合格报告给生产企业品质部(如按外包装明示生产企业的地址寄,因生产企业地址变更或拒收视为已送达)。

4. 信息管理要求。抽查信息由任务下达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任务下达部门批准,在抽检前以及检验过程中不得泄露任何有关检测及样品检测信息;未经批准和法定事由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检验信息。

5. 样品处理要求。本次监督样品抽检采取一定破坏性检测,抽检工作结束后,所有样品由承检单位打包退回任务下达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序号

产品名称

每批次检测费用(元)

每批次抽样费用(元)

1

船用燃料油

180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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