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台州市电梯维护保养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1 10:44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访问次数:

台市监特〔2021〕3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台州湾新区分局,市特检院,市电梯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电梯维护保养(“维护保养”简称“维保”)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全市电梯维保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电梯维保备案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现将维保备案工作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台州市开展电梯维保业务的单位(包含本市注册的电梯维保单位和非本市注册的电梯维保单位在台州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维保点,以下均简称“电梯维保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维保备案。按要求完成备案后,电梯维保单位方可在本市开展电梯维保业务。

二、备案内容

(一)备案条件。拟在台州市从事电梯维保业务的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电梯)制造、安装许可证,并符合《浙江省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DB33/T728-2016,以下简称《电梯维保规范》)的设立要求。

(二)首次备案。维保单位在开展电梯维保前应到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备案,备案时按以下规定提交纸质资料及电子版。

1.在台州注册并取得许可的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1)电梯维保单位备案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详见附表);

(2)电梯维保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电梯维保单位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4)满足资质许可条件和维保业务要求数量的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一览表(复印件1份,证书原件的聘用记录栏应填写完整并经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签章)、社保证明(1份)。

2.未取得许可的分支机构:

(1)电梯维保单位备案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详见附表);

(2)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法人机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4)法人机构对分支机构授权书(1份);

(5)固定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6)在台州开展维保工作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一览表(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任命文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资格证书(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1份,证书原件的聘用记录栏应填写完整并经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签章)、社保证明(许可单位交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1份);

(7)必要的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8)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电梯维护保养质量体系文件,包含法人机构制定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与所维保电梯和种类和型号相适应的作业指导书(复印件1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文本(仅提供目录)。

3.维保点:

(1)电梯维保单位备案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详见附表);

(2)法人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法人机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4)法人机构对维保点授权书(1份);

(5)固定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6)在台州开展维保工作的持证作业人员一览表(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1份,证书原件的聘用记录栏应填写完整并经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签章)、社保证明(许可单位交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1份);

(7)必要的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8)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电梯维护保养质量体系文件,包含法人机构制定的对维保点的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与所维保电梯和种类和型号相适应的作业指导书(复印件1份)。

(三)变更备案。电梯维保单位主要负责人、资质证书、办公地点、授权范围、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30日内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变更,变更时只需提供信息变更的相关见证材料。

三、备案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根据《电梯维保规范》和《台州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电梯维保考核办法》)要求,取得相应许可的维保单位可以以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名义备案,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分支机构或维保点必须以取得许可的法人机构名义授权备案。

(二)各县(市、区)局在开展电梯日常监督检查或专项监督检查时,要对电梯维保单位备案情况进行核查。维保单位备案信息更新不及时,在实施年度评价考核中予以扣分,导致电梯困人救援未响应、应急救援不及时的,按规定对维保单位予以查处。

(三)市特检院应发挥技术支撑和审核把关作用,对维保单位未进行备案的,应告知维保单位立即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资料进行备案,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至设备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收到通报后,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立即组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确保电梯维保质量。

(四)首次备案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备案的电梯维保单位,都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单位备案手续,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在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j.zjtz.gov.cn/)进行公告,以后有新增或变更的,在每年1月份和7月份进行公告。提交的备案资料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未能按期提交的,各市场监管局应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按规定查处。

请各县(市、区)局和电梯协会将本通知发至各电梯维保单位。市局特设处联系人:王涤宇,联系电话:88320930。


附件:台州市电梯维保单位备案资料.doc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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