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号)

发布时间:2021-01-15 11:28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访问次数:

关于对临海市汇鲜副食超市销售的“年糕”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0331082305832825;产品名称:年糕;抽检日期:2020年9月23日;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被抽样单位:临海市汇鲜副食超市;被抽样单位地址:临海市大洋街道冠春园路53、55、57、59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11月2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F202310)并告知其享有复检权利。同时责令对该批年糕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于2020年9月23日共购进此批年糕10根,净重8.5斤,购进货款18元,并以2元/根的销售价放于自己位于临海市大洋街道冠春园路53、55、57、59号的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全部销售完,销售获利2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年糕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购进后未在上述年糕中添加防腐剂。销售对象不确定,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购进上述年糕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晓上述年糕系不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免予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分析排查,该年糕中脱氢乙酸主要是生产过程中添加,当事人称其在购进和销售年糕过程中未添加过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等相关物质,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并保存有票据等进货凭证,我局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打印此页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