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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板式摩托车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浙台知法裁字[2020]3号)
  • 日期: 2020- 09- 30 15: 51
  •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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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浙台知法裁字[2020]3号

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仓石诚司

住所:日本国东京都港区南青山二丁目1番1号

委托代理人:戴婷,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请求人:台州市古思特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财富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后阮村精细车间(永源集团有限公司内)。

 

案由:“踏板式摩托车”(专利号:ZL201130012029.9)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就其“踏板式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130012029.9)与被请求人台州市古思特车业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指定由本局处理。本局依法立案,并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称:请求人是专利号为ZL201130012029.9的“踏板式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1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7月27日。该专利年费正常缴纳,现处于有效法律状态。请求人于2017年10月15日在第122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13.1C07-08展位上发现被请求人通过现场散发宣传图册许诺销售Novi型号产品,并于2017年10月15日当天委托代理人申请公证人员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5日在第126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13.1E29-30 F17-18展位上发现被请求人通过现场散发宣传图册再次许诺销售Novi型号产品,并于2019年10月15日当天委托代理人申请公证人员再次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许诺销售的Novi型号产品落入了ZL201130012029.9专利权保护范围,侵害了请求人的专利权。请求人向本局提出如下处理请求:1. 请求确认被请求人许诺销售的Novi型号产品侵犯了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201130012029.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2.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201130012029.9号专利权的Novi型号产品,并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3. 责令被请求人销毁涉及侵权产品的宣传图册。

被请求人台州市古思特车业有限公司辩称:被请求人放弃答辩并承认其在第122届以及第126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许诺销售的Novi型号产品侵犯了请求人ZL201130012029.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且承诺将尊重请求人的知识产权,不再实施相关侵权行为,并已自行销毁了涉及侵权的Novi型号产品的所有宣传图册。

经审理查明:

1.“踏板式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130012029.9,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1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7月27日,请求人主体资格合法,按期缴纳专利年费,该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2.根据公证书(2017)粤广广州第210456号以及公证书(2019)粤广广州第208944号记载,申请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由委托代理人颜希文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了被请求人在第122届以及第126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通过陈列散发宣传图册的方式许诺销售Novi型号产品涉嫌侵权的保全证据工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明确写明:最能标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1。

4.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明确写明:本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为踏板式摩托车,本外观设计产品为交通车辆,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被请求人在第122届以及第126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许诺销售的Novi型号产品与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产品,都是踏板式摩托车,都为交通车辆。

5.被请求人在第122届以及第126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散发的Novi型号产品图册,经合议组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发现就两轮交通运输工具而言,前罩、前大灯、车把罩、侧罩、侧裙板、后罩和刹车尾灯的外形轮廓、线条变化、凹凸起伏等设计要素及设计要素的组合,在产品正常使用时最容易直接被消费者观察到,对产品外观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主要影响。被控侵权产品上述部位的外设计特征及由它们构成的车辆的整体视觉效果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不存在实质差异、属于近似,一般消费者容易混淆。

6.被请求人已自行销毁了涉及侵权的Novi型号产品的宣传图册。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被控侵权产品宣传图册、(2017)粤广广州第210456号公证书、(2019)粤广广州第208944号公证书、现场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局认为:涉案专利为有效专利,专利权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的Novi型号产品在前大灯、车把罩、前罩、侧裙板、后罩、刹车尾灯等部件的外形比例、线条变化、凹凸起伏等设计要素的组合、排列、衔接以及由它们构成的摩托车的整体视觉效果与请求人ZL201130012029.9号“踏板式摩托车”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侵犯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130012029.9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2、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朱钢强

审 理 员:葛小强

审 理 员:潘建伟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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