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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二批台州市生产领域民用防护口罩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 日期: 2020- 04- 30 15: 06
  • 来源: 产品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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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台州市辖区内生产领域生产的民用防护口罩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

二、检验依据:

GB/T 32610-2016 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

GB 2626-2006 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安全技术基本要求

T/ZFB 0004-2020 儿童口罩

浙江省评价规则GZ17590101日常防护型口罩113-2018

《浙江省紧急防护民用口罩生产指南(暂行)》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三、抽样方法、抽样数量及注意事项

(一)抽样方法

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8号)规定,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先行无偿提供(备样留生产企业)。

(二)抽样数量

1.根据产品销售单元,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型号)、同一色别、同一防护等级或同一过滤元件类型和级别的产品。

2.儿童口罩抽取60只,其中检样30只,备样30只;执行GB 2626标准的口罩抽取40只,其中检样20只,备样20只;其他口罩抽取60只,其中检样30只,备样30只。具体抽样数量可根据样品包装销售单元作调整,但不可少于上述样本量。

(三)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防护效果等级(A级、B级、C级、D级)或过滤元件类型和级别(KN95、KN90、KP95等)进行确认。非一次性使用防护型口罩且经染色加工产品还应对安全类别(GB 18401 A类、GB 18401 B类、GB 18401 C类等)进行确认。明示的防护等级与执行标准规定的等级不一致或等级缺项时,按标准规定的最低等级判定。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或自我公开声明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时,则视其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企业应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文本;若企业明示为企标但无法提供文本时,则按照《浙江省紧急防护民用口罩生产指南》及本方案的规定要求进行检测。

3.当抽查产品缺少执行标准,但标注防雾霾、防PM2.5、防疫或防护产品时,经确认后按照《浙江省紧急防护民用口罩生产指南》要求进行检测;当抽查产品缺少执行标准,但标注KN95/KP95等,经确认后按GB 2626-2006及本方案规定的项目考核;当抽查产品缺少执行标准,但标注儿童口罩时,经确认后按本方案规定的项目考核。

4.不应抽查,易混淆的产品:标称为医用的口罩,产品标准为YY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YY/T 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GB 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规范》、产品技术要求编号为:*械注准***********及民用口罩企业标准中引用的方法标准涉及医用口罩细菌过滤等相关标准指标和FZ/T 73049-2014《针织口罩》。

四、检验要求

执行GB/T 32610-2016标准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依据

检验方法

备注

1

吸气阻力

GB/T 32610-2016 5.3

GB/T 32610-2016 6.7


2

呼气阻力

GB/T 32610-2016 5.3

GB/T 32610-2016 6.8


3

过滤效率(盐性)

GB/T 32610-2016 5.4

GB/T 32610-2016 附录A


4

防护效果

GB/T 32610-2016 5.5

GB/T 32610-2016 附录B


注:不作预处理。

执行GB 2626-2006标准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依据

检验方法

备注

1

过滤效率

GB 2626-2006 5.3

GB 2626-2006 6.3


2

呼吸阻力

GB 2626-2006 5.5

GB 2626-2006 6.5、6.6


注:不作预处理。

执行T/ZFB 0004-2020标准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依据

检验方法

备注

1

单根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点处断裂强力

T/ZFB 0004-2020 5.3

T/ZFB 0004-2020 6.5


2

颗粒物过滤效率

T/ZFB 0004-2020 5.3

T/ZFB 0004-2020 6.6


3

通气阻力

T/ZFB 0004-2020 5.3

T/ZFB 0004-2020 6.7


4

甲醛含量

T/ZFB 0004-2020 5.3

T/ZFB 0004-2020 6.10


5

pH值

T/ZFB 0004-2020 5.3

T/ZFB 0004-2020 6.11


注:不作预处理。

五、判定原则

(一)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本方案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所检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二)综合质量判定

1.检验样本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要求判定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3.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但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本方案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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