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二十一号)

发布时间:2020-11-30 14:27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访问次数:

根据台州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编号为NO:F20202465、HZ-J20083212)的检验报告,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1家食品生产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岭京津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虎皮鸡爪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12日,台州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温岭京津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经营的虎皮鸡爪进行抽检。2020年9月7日,台州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营的虎皮鸡爪中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对温岭京津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及召回情况: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0日对当事人温岭京津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没有发现有同批次虎皮鸡爪销售,其余同批次虎皮鸡爪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无销售台账记录,无法进行召回。

(三)2020年9月10日我局对温岭京津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案调查。2020年11月3日,该案完成办理,并于当日下达处罚决定书(温市监处〔2020〕691号)。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二、温岭市石塘美桂豆腐坊生产销售的白豆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08月20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温岭市石塘美桂豆腐坊生产的白豆干进行监督抽检。2020年09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 HZ-J20083212),样品名称:白豆干,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及召回情况:2020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测报告进行送达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抽查的产品已售完,现场未发现剩余同批次产品。截至2020年9月16日,未接到消费者关于该批次产品的投诉举报。同时,当事人在其销售摊位张贴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未收到消费者的退货要求。

(三)2020年9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食品违法立案调查。2020年11月9日,该案完成办理,并于当日下达处罚决定书(温市监处〔2020〕722号)。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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