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17 17:04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访问次数:
市“放心消费在台州”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放心消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协会: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2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台州”行动的意见》(台政办发〔2017〕26号)要求,深化《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城市建设的意见》(台政办发〔2018〕76号),规范家庭装饰装修(以下简称家装)、建材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家装消费环境,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家装和建材行业中开展以消费安全放心、消费质量放心、消费价格放心、消费服务放心、消费维权放心为主要内容的放心消费单位(家装放心企业包括建材放心企业,下同)创建活动,促进全市家装建材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三立三进三突围”的发展路径,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和主动性,不断深化“放心消费在台州”建设内容,合力营造消费需求持续增长、产品服务品质放心、消费权益有效保障的消费新环境,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动需要,提升我市家装建材消费者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家装和建材行业“放心消费单位”创建参与度持续上升,每年培育“放心消费单位"30家以上;家装和建材行业投诉率明显降低,有第三方资金监管的投诉处理率达100%;家装和建材行业放心消费环境持续改善,消费满意度指数有效提升。
三、创建条件
1.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亮证亮照经营,且具备符合国家、行业相应的资质标准。
2.规范经营服务行为,规范使用合同文本,明码标价,无虚假宣传、让利、促销和其他商业欺诈行为。
3.设计和施工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规范。
4.施工前将主要装饰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施工质量标准、价格等内容与消费者确认。
5.住宅全装修交付标准与样板房(或设计样板方案)相一致。
6.做好保质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家装问题的免费质量维修;对实施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予以无理由退货。
7.健全消费纠纷处理机制,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或消费争议快速处理绿色通道,一般消费纠纷自行和解率达到90%以上,普通有效消费投诉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结,有效投诉处理率达100%。
8.建立并落实消费者预付资金风险管控制度。
四、评价程序
(一)自愿申报与推荐创建相结合。放心消费评价工作按照“先培育、后评价”原则,每年6月底前,在市级行业协会或者有关部门提供推荐名单的基础上,确定年度放心消费单位培育名单。鼓励符合上述条件的家装和建材企业主动报名、积极参与放心消费单位创建培育,将包括上述内容的承诺事项以醒目方式向消费者明示。鼓励行业协会发动会员积极参与。
(二)创建过程信息公开。年度“放心消费单位”的培育对象和通过评价的名单均通过政府官网和各地“放心消费单位”信息公示专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信息包括年度“放心消费单位”名称、地址等。培育对象实行全程公示、动态管理,培育一家、公示一家,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
(三)实施“后评价”。年底结合消费体验、投诉情况、处罚信息及监管数据,实施年度“后评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放心消费单位”评价:
1.不履行放心消费承诺,被消费者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2.因商品或服务质量引发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3.因失信违法行为被政府监管部门列入“黑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5.消费纠纷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6.未建立并落实消费者预付资金风险管控制度;
7.其他不予认定的情形。
五、监督管理
通过后评价的,授予“满意消费长三角”“放心消费在浙江”“放心消费单位(**年度)”标志牌。放心消费单位应加强自我管理,保持放心品质,严格践行放心消费公开承诺,自觉维护企业产品(商品)品质、市场声誉和服务质量,主动接受放心消费创建领导机构的不定期抽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严格该标志牌的管理,不得转让、出借、涂改或扩大使用范围。
附件:放心消费单位(家装放心企业)建设标准
台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台州市“放心消费在台州”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放心消费单位(家装放心企业)建设标准
标准区分 | 序号 | 评价项目 | 分值 | 评价内容 | 得分 |
通用标准 | 1 | 亮证经营 | 15 | 1.证照齐全,得10分。★ 2.悬挂位置醒目,得5分。 | |
2 | 质量安全 | 22 | 1.原料、商品来源可追溯,得5分。 2.商品抽检未发现不合格情况,得10分,发现不合格商品,主体已尽到法律责任的酌情扣2-5分。 3.无假冒伪劣商品,得7分。★ | ||
3 | 明码标价 | 10 | 1.明码标价,得5分。 2.无价格欺诈行为,得5分。★ | ||
4 | 公平计量 | 8 | 1.计量准确,无短斤缺两行为,得8分。★ | ||
5 | 投诉处理 | 10 | 1.无举报投诉事件,得10分。 2.有举报投诉,但能妥善解决,得8分。 | ||
6 | 服务情况 | 15 | 1.在服务过程中与消费者无严重消费冲突,得8分。★ 2.经营环境整洁,得7分。 | ||
7 | 监督检查 | 20 | 1.未受过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得10分;受到处罚但违规违法情节较轻微的,酌情扣2-5分。 2.未发生重大安全、舆情事件,得10分。★ | ||
补充标准 | 1 | 行业特色 | 建立并落实消费者预付资金风险管控制度。所有项目均纳入银行资金监管的,得15分;50%以上但未达到100%项目纳入银行资金监管的,得10分;30%-50%项目纳入银行资金监管的,得5分。 | ||
2 | 生产、经营单位公开承诺 | 承诺推行七天无理由退货(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定制产品除外)。(8分) | |||
3 | 其他有特色能落实的便利消费者的公开承诺(2分) | ||||
备注 | 1.在后评价过程中,如出现不适用通用标准条款的,视为合理缺项,该项得满分; 2.通用标准中表述的情况均指一个评价周期,得分80分以下的不得通过; 3.有“★”标志的为重点条款,评价中发现与条款不符,描述相反的情况,一票否决; 4.通用标准中的七项评价项目内容为生产经营单位公开承诺必选内容; 5.可以根据行业特点,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若干项补充标准及其他有利于放心消费的多项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