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0-11-12 11:09 来源:特设处 访问次数: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台州湾新区分局,市特检院,市电梯行业协会,各电梯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单位:

为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我局起草了《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11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反馈我局,电子版请钉钉同步发送,无意见也请反馈。

    联系人:王涤宇,联系电话:0576-88320930。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1日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电梯

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台州湾新区分局,市特检院,市电梯行业协会,各电梯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单位:

为贯彻落实《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9〕56号)和《关于印发台州市安全生产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台安委〔2020〕12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以下简称总局56号文)和《关于印发〈浙江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市特〔2020〕12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更好发挥政府为民服务的作用,守好安全底线,保障安全使用,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落实主体责任。调动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和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

——激发市场活力。继续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为导向的定价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

——提升工作效能。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发挥检验工作的技术监督作用,维护群众利益。

——强化智慧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和社会监督,推行信用管理,推进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三)工作目标

20216底前,在椒江、玉环、天台和台州湾新区开展电梯改革试点,全市的安全责任保险覆盖在用电梯总量的60%,电梯96333等专线应急服务平台基本覆盖。20226底前,全至少8个县(市、区)开展电梯改革试点,安全责任保险覆盖在用电梯总量的70%以上。2022年底前,全所有县(市、区)基本开展电梯改革,安全责任险覆盖在用电梯总量的75%以上。

二、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试点

(一)申请开展按需维保试点条件

1.参与试点的电梯维保单位

1)依法取得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资质;

2)辖区内所维保的电梯近两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3)上年度在省局公布的电梯维保单位违法违规综合量化记分及分类结果的通报中不得被评为C类(含)以下等级。

2.参与试点项目的使用单位

    1)使用责任主体明确,能够切实有效实施电梯安全管理,履行法定义务;

2)近两年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

3.参与试点项目的电梯

1)在用且处于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2)具有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或试点维保单位可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

3)已投保电梯责任保险或已投保比“电梯责任保险”范围更广的电梯保险。

(二)试点程序

1.公布全市按需维保试点维保单位名单

拟参与试点的维保单位,应按照“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的要求,将企业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至少包含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和符合试点条件相关资料,以及《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通过自我承诺的方式向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申请试点维保单位资格。市市场监管局核定后,在官方网站或电梯信息公示平台上统一公布《全市准予开展按需维保试点维保单位名单》。

2.按需维保试点项目申请

1)已核定的按需维保试点单位应根据电梯安全状态、运行工况及维保说明书,确定现场维保项目、内容和周期,制定按需维保方案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至少包含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下同)。

2)按需维保方案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应征得使用单位同意,电梯属于多业主共有的还应在电梯基站、轿厢等便于阅读的位置进行公示。

3)参与试点的维保单位向电梯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含台州湾新区分局,下同)提交按需维保方案、《电梯按需维保试点项目申请表》(附件2)、《按需维保试点电梯清单》(附件3)以及相关见证资料备案。

4)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市市场监管局。

3.按需维保试点项目公布

市市场监管局审核通过后,在官方网站或电梯信息公示平台上公布试点项目和电梯清单,以及其按需维保方案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

(三)按需维保周期

试点维保企业应根据试点项目电梯情况及维护保养说明书规定,科学确定电梯维保周期。具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通过远程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能够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2.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且实施“电梯养老保险”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3.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且实施“全包维保”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

4.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四)过程管理

1.维保单位

1)试点维保单位要严格按方案实施维保,加强试点项目过程自我评价,对电梯的运行、维保、故障等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和存档,定期统计分析维保质量目标实现情况并可查证,自市局公布后每半年将试点项目的试点条件持续保持情况、所达到的维保质量目标在市局指定的官方网站或电梯信息公示平台上向社会进行公布。

2)试点维保单位应对电梯远程监测系统所监测的故障应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并针对分级分类的故障项目提出修复和保养的时效要求。对出现故障或发现问题的电梯,试点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置。

3)试点维保单位要通过技术手段降低物联网远程监测故障误报率,对误报故障应及时核实消除。

2.使用单位

参与按需维保试点的电梯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维保单位做好试点工作,加强日常管理,保障乘客安全乘梯。

3.监管部门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对试点项目的电梯困人故障、事故、应急处置和维保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实施按需维保的试点项目进行监督。试点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责令试点单位限期整改。

1)试点维保单位未达到“自我声明”中工作标准、质量目标及承诺的;

2)试点项目未按维保方案实施维保的;

3)监督检查或维保质量抽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

4)电梯安全质量方面投诉举报较多并经核实的;

5)发生其他不符合安全使用情况的。

(五)信用管理

1.试点项目退出。试点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试点项目退出按需维保试点。

1)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2)试点项目中有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且未按规定限期完成整改的;

3)故障率明显高于该电梯前一年度平均故障率,或者频繁受到投诉举报,经查实为维保质量造成的;

4)不再满足申请时试点条件的;

5)主动要求退出的。

试点项目退出后,试点维保单位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目试点。该项目更换维保单位后,可重新申请试点。

2.试点维保单位资格取消。试点期间,试点维保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在本市的试点资格。

1)试点维保单位在申请试点资格时提交虚假材料的;

2)试点维保单位不再具备试点企业基本要求的;

3)试点维保单位存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行为,难以保证“按需维保”工作质量的;

4)监督检查发现严重问题、试点电梯发生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突发事件的;

5)试点维保单位主动申请终止的;

6)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认为存在需要取消试点资格的其他情况的。

试点维保单位资格被取消的,市局在官方网站或电梯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布。试点维保单位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我市试点。试点单位按需维保资格取消后,其所有按需维保试点项目同步终止。

三、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

(一)检验检测试点单位基本要求

1.检测单位资格条件

符合条件的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电梯检测单位及公司性质检验单位、公益性检验机构均可以开展电梯检测试点工作。

1)使用单位。电梯的使用单位在人员、检测仪器、质量保证措施、业绩要求、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法规规范等方面满足总局56号文附件1《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和公布后,有资格开展本单位使用管理电梯的电梯检测试点工作。非本市确认的符合自行检测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向注册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省局确认后的,在本市范围内通用。

2)维保单位。电梯的维保单位在人员、检测仪器、质量保证措施、业绩要求、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法规规范等方面满足总局56号文附件1《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和公布后,有资格开展自己维保电梯的检测试点工作。非本市确认的符合自行检测条件的电梯维保单位,向注册的设区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省局确认后的,在本市范围内通用。

3)电梯检测单位、公司性质检验单位。电梯检测机构经总局按56号文附件2《参与试点工作的电梯检测机构核准要求(试行)》核准后,有资格开展检测试点工作,公司性质检验单位经总局核准有资格开展检测试点工作。

4)公益性检验机构。公益事业单位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公益性检验机构)可开展电梯检测试点工作,但承担本地电梯检验任务的公益性检验机构不得在本市同时开展电梯检测工作。

2.检验单位资格条件

坚持电梯检验工作的公益属性,检验工作应由本地公益性检验机构承担。

(二)职责与要求

1.检验机构

1)强化电梯检验的监督性和公益性,根据总局、省局文件精神,试点区域内电梯检验工作原则上由台州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市特检院)承担,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内所属电梯除外。

2)检验机构要及时制定检验、检测计划,每季度第一个月将下一季度需检电梯的检验、检测类别告知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确保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及时到位。

3)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总局56号文的要求开展试点电梯的检验工作,确保检验质量,并要做到“应检尽检”,不得拒检。对未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提出电梯检测试点申请的电梯,由市特检院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700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每年检验一次。

4)授权市特检院按照周期调整方式进行统一调整,将试点范围内电梯的下次检验日期延长至周期调整方式确定的最近一次检验日期,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中对相应数据进行修改。

5)调整后下次检验日期延长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在原检验报告确定的下次检验日期前及时向原检验机构申请更换《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原检验机构应根据统一调整后的下次检验日期出具新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原检验报告确定的下次检验日期延长至周期调整方式确定的最近一次检验日期,原检验报告不再更换。试点区域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格式重新设计,格式见附件6。新使用标志增设粘贴检测标签区,由检测单位粘贴含有检测时间信息的标签,标签由检测单位自行印制,标签为方形,尺寸18mm×18mm。

2.检测单位

1)强化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责任,更好发挥自行检测对电梯安全状况的诊断作用。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或经核准的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符合条件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可以按照要求开展本单位使用管理或维护保养电梯的自行检测工作。

2)符合条件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需要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应向市局提出自行检测试点单位申请,并提交《电梯自行检测试点单位申请书》(附件4)。市局组织专家依据总局56号文附件1《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的要求进行现场确认,审核后在《电梯自行检测试点单位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电梯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经注册地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并报省局确认后,可以在我市开展本单位使用管理或维护保养的电梯自行检测工作。市局对符合条件的试点单位在官方网站或电梯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布并作动态调整。

3)经总局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坚持电梯检测市场化的改革方向,经总局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均可在本市开展电梯检测工作,但不得在试点区域同时从事电梯检验和检测工作。

4)首次在本市开展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的单位和检验检测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市局书面报告并提交《电梯检测单位首次(变更)登记表》(附件5)。在检测工作开始前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实现数据有效对接。

5)检测单位应在检测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将《电梯检测信息表》(附件7)告知市特检院,上报数据后检测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实时上传检测信息(检测单位名称、检测时间、下次检测日期);完成检测工作的检测单位应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试点区域内使用单位不参加试点的,应在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检验机构应接受申请将有效期恢复到原检验合格有效期,并按照TSG T7001-700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要求实施检验。具体申请方式由检验机构自行确定。

3.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

使用单位是电梯检测的责任主体,应按规定做好电梯检测工作,积极组织协调电梯维保单位配合检测单位实施检测工作,维保单位要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测单位实施检测。检测工作完成后,使用单位要及时将《告知书》中的全部内容公示在电梯基站、轿厢等便于阅读的位置,公示期应当不少于1个月。采用张贴纸质文本的方式进行公示时,该文本上应当有使用单位的公章,并且在公示期内出现被撕毁、覆盖或者污损等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再次张贴。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并将检测结果和整改情况向业主和住户进行公示。

4.不纳入试点的电梯。试点期间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15年以上的电梯不纳入试点范围。

(三)周期调整方式

试点范围内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15年以内的电梯,第3、6、8、10、12、14年实施定期检验1次,其他年份实施检测1次;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年实施检验1次、检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6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视同使用6年的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6年以内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可以替代当年的检验或检测。对于办理了相关手续且停用1年以上的电梯,重新启用时应当实施1次检测,如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检测后实施1次定期检验。

(四)试点退出条件

1.试点项目退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应终止试点:

1)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检测的;

2)不再满足试点条件要求的;

3)电梯发生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突发事件的;

4)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终止试点的其他情况。

2.试点检测单位退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检测单位在本市的试点资格:

1)发现试点检测工作单位在申请试点检测单位时提交虚假材料的;

2)发现试点检测单位不再符合总局56号文附件1《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规定的;

3)违反法律法规或不按照总局56号文附件3《电梯检测规则(试行)》的要求进行检测的;

4)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终止试点的其他情况。

试点检测单位被取消试点资格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试点,由市局在官方网站电梯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四、工作进度

试点工作自2020年起,为期3年。工作进度安排:

1.准备阶段(2020年10月至12月)。结合台州实际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深入开展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政策宣贯和培训。

2.组织开展试点(2021年1月至6月)。在椒江区、台州湾新区、天台县和玉环市四个县(市、区)开展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试点的四个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实施方案,积极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

3.深化试点范围(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总结第一阶段试点做法,适时增加黄岩、临海、三门、温岭四个县(市、区),深入推进试点工作。

4.全面推进阶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并对本市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梳理,提炼主要做法和成效,研究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舆论引导,宣传开展电梯改革试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宣传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的责任义务和电梯检验有公益性、监督性。动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形成社会各方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二)抓紧落实,做好试点准备。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为电梯试点工作提供便利,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接收试点申报资料的联系方式和电子邮箱,实现网上办理。市特检院要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抓紧开发按需维保申请、信息公示等功能板块,开展按需维保和常规维保模式在电梯故障率、用户满意度等方面的数据比对,为完善试点方案提供技术支撑。

(三)稳妥推进,及时总结经验。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试点电梯的监督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治理,守牢安全底线,保障试点电梯的安全使用。同时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定期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措施。每季度末15日前向市局特设处报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市局特设处联系人:王涤宇,联系电话:88320930。

 

附件:1.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单位基本情况表

2.电梯按需维保试点项目申请表

          3.按需维保试点电梯清单

4.电梯自行检测试点单位申请书

5.电梯检测单位首次(变更)登记表

6.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7.电梯检测试点申请表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

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单位基本情况表

维保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梯生产许可证证号


上年度量化考核等级

£A     £B    £C     £D

维保质量目标承诺

故障率:      停梯时间:      救援时间:

近两年内有无发生电梯安全事故

£

£

检测电梯运行状态措施

£ 1.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

£ 2.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且实施“电梯养老保险”模式

£ 3.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且实施“全包维保”模式的

£ 4.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

 

我单位承诺对提供的所有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维保单位(章):

 

                                    责任人:

年    月     日

备注:故障率是指统计试点项目范围内所有电梯,6个月内平均每台电梯每运行10000次,由于设备本体原因造成的故障次数;停梯时间是指统计试点项目范围内所有电梯,6个月内由于设备本体原因造成电梯停梯至恢复正常运行所用时间的平均值;救援时间是指统计试点项目范围内所有电梯,6个月内电梯困人后接到报警至到达被困现场所用时间的平均值

 

 

 

 

附件2

电梯按需维保试点项目申请表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

兹有    (使用单位名称)     台电梯(明细清单附后),我司根据电梯实际情况及维保说明书,制定了针对性的按需维保方案(维保工作标准)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已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并进行了公示。经确认,符合《台州市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0版)中的所有条件要求,特申请对以上电梯开展按需维保试点。

我单位承诺严格按按需维保方案(维保工作标准)开展试点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如发生退出试点相关情况,我单位愿意及时退出按需维保试点,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我单位对提供的所有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维保单位(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使用管理单位(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市市场监管局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按需维保试点电梯清单

使用管理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梯维保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梯制造单位


电梯责任保险承保单位


电梯责任保险有效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序号

设备代码

电梯品种

安装位置和编号

检测电梯运行状态措施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注:检测电梯运行状态措施:

1.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

2.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且实施“电梯养老保险”模式

3.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且实施“全包维保”模式的

4.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

 

 

 

 

 

 

 

 

 

 

 

 

 

 

 

 

 

 

 

 

附件4

电梯自行检测试点单位申请书

申请单位


单位类型

□使用单位      □维保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人员

执业电梯检验员资格   人,执业电梯检验师资格   人,检测责任师:            。同时提供近6个月的检测人员社保证明。         

检测仪器

具有以下检测仪器和量具:(1)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试仪器,1台;(2)钢丝绳探伤仪,1台;(3)限速器测试仪,1台;(4)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仪器设备。

质量保证措施

具有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以下质量保证措施:(1)在本单位内设立专门部门,独立、规范地从事检测工作;(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技术发展与本单位实际情况,至少每半年对检测人员进行一次与检测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和安全作业培训;(3)质量保证体系能够有效控制独立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质量。

业绩

在本省内管理或维保电梯数量    台,且近两年内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经核实的维保质量投诉。

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

具有满足负责受检电梯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检测管理和数据交换系统,能够及时传递、报告、公示电梯检测信息。

法规规范

具有与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并且是颁布的正式版本。

申请意见

基于以上情况,我单位申请电梯检测试点,并配合省、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检测试点工作。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现场情况确认

申请单位符合《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要求。

确认人员:

年   月   日

 

市局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电梯检测单位首次(变更)登记表

检测单位名称


检测机构核准证书号


检测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本市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检验人员

在本市开展检测业务电梯检验员资格   人,执业电梯检验师资格   人。并提供机构资质证书,检测人员证书和检测人员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

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

具有满足负责受检电梯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检测管理和数据交换系统,能够及时传递、报告、公示电梯检测信息。

申请意见

基于以上情况,我单位申请电梯检测试点,并配合省、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检测试点工作。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市局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附件7

电梯检测试点申请表

使用单位


设备所在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检测单位


约定检测时间


序号

电梯设备代码

使用地点

下次检验日期













可另附页

使用单位承诺:

试点项目电梯使用环境和使用状况良好,使用单位管理规范;上报情况属实,自愿参加检测试点工作,并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上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

 

 

 

 

 使用单位:                             检测单位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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